本網無錫訊:10月10日上午,濱湖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公交公司收銀員竊取投幣九萬余元的職務侵占案,被告人馮某某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該院審理此種類型的職務侵占案尚屬首例。

被告人馮某某,本市某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收銀工人,其在擔任某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收銀中心收箱員期間,于2004年3月至2006年4月10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本市公交梅園停車場、河埒口停車場等地,更換無人售票公交車錢箱時,多次從公交83路、5路、2路等車上,竊取營業款共計94919.4元。2006年4月11日晚10時許,被告人馮某某再次在某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梅園停車場,更換83路無人售票公交車錢箱時,竊得營業款870元后被公司管理人員當場扭獲。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馮某某處追回贓款95789.4元。

該院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馮某某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馮某某在實施一次職務侵占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馮某某有悔罪表現,且系初犯,贓款全部被追回,酌情從輕處罰。為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