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我的戰友、同學、朋友以及親戚和我閑聊時,或者打電話問我,為什么你們法院現在有一些案件判決了卻無法執行,我向他們釋法。一部分原因是受外界的干擾,導致法院執行工作不力,但法院想法排除干擾,爭取社會的各方面力量,盡力執行,但有相當一部分卻是因為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而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有些人對后一種無法執行的案子認為是法院執行不力,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我認為對這樣的認識有糾正的必要。

法院作為專門的法律適用部門,其職責在于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處理各種案件。法院在司法活動中所作出的裁判,就是以法律的名義對當事人享有何種權利和應承擔何種義務作出確認,這個確認具有權威性、終局性和強制性。

就權利主體而言,法院判決確認其享有某種權利,但在未得到執行之前,這種權利還只是一種可能性,是否能夠得到兌現,還要取決于義務人的執行能力。有履行能力的必須切實履行,不自覺履行的法院應強制其執行。但在審判實踐中有相當案件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已窮盡了執行措施,仍無法查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確無履行能力。對這種情況,法院就應依照法律的規定暫時中止執行,待其履行能力提高后再恢復執行。可見,在案件的審判和執行上,法院只是一個以國家名義出現的中間人,其任務和職責就是按照國家法律的要求居中裁判、居中執行。

在法院的未結執行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是屬于由于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導致無法執行的,這種情況不應入“執行難”之列,它其實是權利人的經營風險、生活風險在審判活動中的延伸,這個風險的承受者應歸于權利人自己,而不能歸咎于法院。

法院的工作具有顯著的國家性和社會性,法院的司法活動需要社會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協助。尤其是在解決“執行難”問題上,單靠法院一家是遠遠不夠的。那種把因被執行一方缺乏履行能力而執行不了的案件,全都認為法院執行不力的做法是有失偏頗的。也是對法院工作的不了解,對法律不理解的表現,所以有關新聞媒體和報刊要多做這方面的法制宣傳和報道工作,要正視權利和風險,讓人們了解法院、理解法院、多支持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