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動車的普及,電動車駕駛員可能會遭遇半路上電被用光的狀況,你會怎么解脫這一困境呢?找朋友幫忙,開車用繩子牽引拖回去?no!這樣做不但害人,還會害己。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2017年12月25日上午8時許,如皋人謝某騎電動三輪車去如東拉鋁合金廢料,下午4時在返回的半路上,車上的電池沒電了,就打電話給妹夫石某,讓他用面包車拖電動車去修理廠。

下午6時左右,石某開著一輛面包車沿著334省道一路尋找,在如皋與如東兩地交界附近找到謝某。此時天色已晚,時針指向8點多,兩人一合計,石某將繩子一頭綁在汽車底扣上,謝某將另一頭綁在他的電動三輪車龍頭中間的軸上,兩車間的繩子大約長5米。

兩人各自駕駛著自己的車輛上了路。當車沿204國道由南向北行至311縣道交叉路口時,石某看見前面路口的綠燈在閃,要變黃燈,就按喇叭,隨即剎車。此時,石某感覺車子一振,只聽“咚”的一聲,他趕緊下車查看,發現謝某連人帶車側翻在面包車右前方,謝某被壓在滿載鋁合金廢料的三輪車下面。

事故發生后,石某叫來120救護車并與其他人一起將謝某抬上車,送醫院搶救,謝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如皋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謝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人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近日,如皋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最終判處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判決后石某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