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緣是割舍不斷的親情 違背公序良俗無精神損害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姜妮妮 發布時間:2021-10-18 瀏覽次數:954
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判決施某隨被告翟某共同生活;被告翟某賠償原告施某某撫養費損失10萬元,并駁回原告施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2009年,被告翟某與錢某結婚并生育一女。2014年9月左右,被告翟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網絡與原告施某某相識,后兩人開始戀愛交往。2016年9月5日,被告翟某生育一女,取名施某。期間,被告翟某一直在原告施某某處共同生活,孩子出生一個多月后離開,孩子一直由原告施某某及其家人撫養。2018年2月12日,因申報戶口需要,原告施某某帶施某做親子鑒定,經司法鑒定,結論顯示“依據DNA分析結果,排除被鑒定人施某某與施某間存在親子關系”。
2021年7月7日,原告施某某起訴至海門法院,訴請判令施某由被告翟某直接撫養,隨被告翟某共同生活;被告翟某給付原告施某某撫養費10萬元;被告翟某賠償原告施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該案中原告與被告之女施某并無親子關系,亦無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故在原告對施某沒有撫養教育義務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變更目前的撫養關系應予準許。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為撫養被告與他人生育的小孩,被告的行為存在明顯的過錯,對孩子有撫養義務的被告應對原告付出的撫養費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10萬元未超過依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的標準,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原告在撫養孩子期間不但有經濟上的支出,亦對孩子付出了一定的感情,但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因于法無據,故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血緣關系是割舍不斷的親情。對于涉及未成年權益的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遵循的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最有利于保護未成年的原則。本案原告已經撫養施某六年之久,期間被告對施某不聞不問。如果原告施某某愿意繼續撫養施某,且可以無障礙地辦理相關收養手續的情況下,承辦法官更希望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維持施某現有的生活狀態,減少事情變遷造成對她成長的傷害。但在經過與相關部門溝通及原告明確表示不愿意繼續撫養施某的情況下,即使被告翟某不愿意撫養施某,法院只能依法判決施某隨被告翟某共同生活,畢竟血緣關系是最割舍不斷的親情。
從事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本案雖然因為被告翟某的行為導致原告施某某撫養非親生女兒施某多年,但從時間及案件事實分析,原告施某某是明知被告翟某存在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其同居生活。故原告即使受到了精神損害,但因為損害產生的前提是其從事了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故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