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10月8日下午,江蘇省丹陽法院對原丹陽煙草專賣局局長王某犯受賄罪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22萬余元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60歲的王某在1991年至2004年期間,利用自己擔任丹陽市煙草專賣局局長、丹陽市煙草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多次在每年的春節、中秋節前后收下11人為感謝自己給對方經營卷煙業務及資金上的扶持所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21000元,最多的1人分四次向其送了86000元現金,王某均一一笑納,2006年4月,王某因群眾舉報接受檢察院的調查,在檢察院對其收受杭某賄賂的事實進行審查時,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種較重的罪行,并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
  
丹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掌管煙草專營專賣權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其辯護人認為王某收受他人錢物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辯護觀點,因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的受賄犯罪事實,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能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作出了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