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作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王衛(wèi)東 王汰澈 發(fā)布時間:2006-10-08 瀏覽次數(shù):3741
本網(wǎng)鹽城訊:8歲的小明(化名)系某小學二年級學生,今年5月,在放學途中,小明與幾個同學玩皮,同學小冬(化名)不小心用一樹枝弄戳傷他的右眼,小明家人為此花去醫(yī)療費用6000余元。后小明父母向小冬家人索取醫(yī)療費用,但小冬家人認為沒有證據(jù)證明小明受傷是小冬所為,拒絕賠償。小明父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當時在場的兩個同學的證詞。訴訟中,小冬家人認為另兩個同學年僅8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作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小冬家人的觀點,法院認為,作證是公民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guī)定:“凡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wù)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顯然,法律并沒有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即10歲以下兒童)的作證效力,而是以是否知道案件事實和能否正確表達意志作為必要條件。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從事與其智力相適應的作證行為。也就是說,他們能否作證人,應該根據(jù)其智力發(fā)育程度和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的復雜程度來綜合衡量確定,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對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能夠正確表達,也可以作證,反之則不能作證人。本案中,小明被小冬弄傷右眼這一事實,是一個比較簡單明了的事實,另兩個同學對此完全具有識別能力,能夠正確表達意志。因此,他們的作證具有法律效力,其證言應當認定為有效證據(jù)。據(jù)此,法院依法判令小冬父母賠償小明醫(yī)療費用等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