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被水淹難覓“罪魁禍首” 物業和整樓業主成被告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王禹 李慧 發布時間:2022-03-23 瀏覽次數:1292
因堵塞、漏水等原因導致家中“水漫金山”的事故屢見不鮮,南通通州某小區的業主就遭遇污水倒灌的麻煩,因找不出“肇事者”,整樓的住戶和物業公司都成了被告。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對原告損失全額賠償。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如能明確具體實施侵權行為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2019年3月8日,通州某物業公司一工作人員在小區巡查時發現該小區201室有污水溢出,就立即通知該業主。業主回家后一查看,發現污水是從其家西北側衛生間馬桶中溢出,家中地板和家具等已被污水浸泡。經清理疏通發現,該棟樓西北側下水主管道底部入地下污水池(窨井)的拐彎口處被衛生巾、衛生紙、抹布等雜物堵塞,致使下水主管道內的污水不能向地下污水池排放,而向上回流。因不知曉究竟誰是“始作俑者”,201室業主遂將物業公司以及該棟樓一單元其余17戶業主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庭審中,物業公司抗辯稱其公司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維護、管理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業主則認為自家不存在不當使用衛生間的情形,而原告家中長期無人居住,沒有及時發現、遏制損害的發生,且不能排除其家自身存在不當使用衛生間的可能,故下水管堵塞造成原告家財產受損與他們無關。
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與物業公司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物業公司有義務對公共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案涉共用下水主管道屬于上述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公共設施,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維護和管理,因物業公司疏于管理和維護,未定期進行清理和疏通,且根據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反映,本次堵塞系二次堵塞,故物業公司對此存在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及物業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堵塞物系該單元哪位入住業主拋扔或不當使用所致,法院無法將他們確定為實際侵權人,故這些業主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對污水從其家西側衛生間馬桶內溢出無法預見和防范,且其接到物業公司告知后,立即配合物業公司查找污水返溢原因,清理打掃房間等,已盡到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故其對損失的發生并無過錯,亦不應當承擔責任。綜上,法院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0余萬元。宣判后,物業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南通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物業公司應按約維護好公共設施
我國《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國務院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亦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對于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發返水的致損案件仍然屬于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應當遵循一般的民事裁判規則,不能類推適用高空拋物規則和共同危險行為規則將舉證責任倒置給其他業主。因原告和物業無證據確定實際侵權人,故其他業主并不承擔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堵塞是因某一個業主不當使用造成的,則該業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協議的內容盡職履責,管理和維護好公用設施,否則將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廣大業主,日常生活中要合理使用衛生間、廚房等室內排污管道,否則發生下水道管道堵塞不僅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不便,也可能引發返水對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害,最終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