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隱瞞自己身負巨額債務的事實,虛構身份,以借為名騙取多人錢財。近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詐騙案,判決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2018年春節期間,張某將其男友朱某介紹給親屬。朱某隱瞞自己身負數十萬債務且無穩定經濟來源的事實,謊稱自己父親是做鋼板生意的,每年能賺上千萬元,自己承攬工程,在上海、蘇州等地均有房產。其后,朱某以購房、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騙得張某姨媽賁某三次給付其人民幣共計50萬元。該錢款被朱某用于購置二手高檔汽車、個人消費及償還貸款。后經賁某催要,朱某歸還人民幣5萬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間,朱某再次虛構其做資源整合,需要工程周轉資金、請客送禮等事由,以借款為名先后多次騙得劉某合計人民幣17余萬元。后經劉某催要,朱某歸還人民幣1千元。

2018年4月,朱某與張某領取結婚證。共同生活期間,除2019年朱某搞拆遷賺了兩三千,其余未接到任何工程。

2019年9月,朱某隱瞞自己已婚事實,假意與殷某談戀愛,對殷某謊稱自己有多處房產,在廈門有工程。后又以工程需要送禮、資金周轉以及請人吃飯應酬等為由,騙得殷某人民幣合計9萬余元。

2019年11月,殷某到公安機關報案致案發。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朱某到案,對殷某指控其詐騙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堅持自己與賁某、劉某之間為借款,并不構成犯罪。

另查明,朱某曾因賭博,于2011年被公安局罰款500元;因犯賭博罪,于2014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2015年1月刑滿釋放。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朱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朱某有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庭審中,朱某對部分事實予以認罪,可相應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朱某提出其沒有騙賁某、劉某的錢,而是向她們借的款,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害人劉某、殷某、賁某以及證人何某等人證言能相互印證,證明朱某虛構其有多處房產,有承接工程的能力,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使被害人信以為真,當朱某以工程需要資金周轉、購房、請客送禮等事由向被害人借款時,被害人均出借錢款給朱某。而實際上朱某不僅沒有穩定經濟收入來源和資金財產,而且在此之前還欠十多名債權人的錢款,被法院列為執行失信人員,其根本不具備償還被害人賁某、劉某、殷某70多萬元借款的能力,而所借款項主要被其用于購買高檔汽車、個人消費和償還貸款等,其肆意揮霍,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朱某實際上是以借為名的詐騙行為,應構成詐騙罪。遂依照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有些人自以為靠耍小聰明借錢不還,別人也無計可施,殊不知早已觸犯法律的紅線,悔恨一生。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