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被執行人外出做生意,下落不明,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及時追加其妻子為被執行人。在做了雙方當事人的大量調解工作,并相繼采取了查封、拘留、扣劃等強制手段后,9月21日,案件終于順利執結。

1998年12月8日,翁某因購房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簡稱泰州分行)辦理公積金貸款計15000元。在還款500元后,翁某就再未還款。泰州分行在多次索要無果的情況下,向海陵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翁某支付所欠本金14500元及逾期利息。海陵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4500元,利息6113.56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多次上門,翁某均不在家。據其妻李某說,翁某已經外出做生意多日,而具體地點自己也不清楚。鑒于該案所發生的債務系翁某與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的,而所購房屋也是用于二人共同居住,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法官于2006年8月21日依法追加李某為被執行人。

考慮到該案系因購房發生的債務,執行法官首先書面查封了該處房產,并依法傳喚了李某。到庭后的李某以自己沒有在借款協議上簽名,因此不是自己借錢為由,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并聲稱可以還錢,但要分50年還清。經過執行法官的再三教育,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李某仍態度強硬,執行法官遂決定對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此后,執行法官一方面聯系申請人,告知案件的執行進程,希望他們可以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能夠放棄一部分訴訟和執行的費用;另一方面主動與李某的家屬取得了聯系,動員他們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爭取早日解決這起案件。經過法官的再三勸說,李某的親屬終于同意代為償還銀行欠款15000元。與此同時,執行法官了解到翁某以前工作過的單位曾經為其繳納過住房公積金,隨即便前往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扣劃了翁某帳上的4973.13元公積金。

9月21日,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來到海陵法院執行局,告知執行法官上述執行款項已經全部到帳,申請人愿意放棄其余部分的執行標的,案件至此圓滿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