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顧客進浴室洗澡,并將衣服財物存放于浴室指定的儲柜里,可洗完后竟發現貴重財物不翼而飛,于是一紙訴狀將浴室告上法庭。9月25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在酌定原告徐某損失的基礎上,判決被告某浴室賠償徐某損失8296元。

2006年2月3日,徐某到某浴室洗澡,并將衣服財物等存放于浴室指定的儲柜里。洗浴完畢后,徐某發現皮夾克及手包被竊,立即報警,但此案至今未破。浴室辯稱,本案應該適用先刑后民原則,且徐某的具體損失無法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本失竊案將來的刑事判決并不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認定,本案中原告行使請求權的基礎是合同法律關系,被告的違約責任并不因第三人行為的介入而有所改變。因此,本案并不需要適用先刑后民的規則。在徐某與浴室之間即形成了洗浴服務合同關系的情況下,浴室未能提供安全的放置衣服財物的設施并負責保管,具有過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事人能證明基本事實的存在卻又無法使其證明結果形成確定的唯一性時,法院也有權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合情合理地判斷當事人是否完成了最大限度的證明并根據證明的效果及日常生活中的通常情形,確認或推定當事人的主張是否可得成立。本案中,徐某的失竊事實存在,故最終法院在酌定徐某損失情況的基礎上,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