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作為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特色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得到了進一步應用和發展,并在弘揚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廉潔、維護司法權威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目前,啟東法院現共聘請人民陪審員20名,全部達到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在職機關干部12人,教師2人,村干部6人。2006年1-8月,人民陪審員參與民事審理案件13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17%,其可行性和實效性顯而易見。

一、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比法官參與調解更有獨特優勢。現階段,法官的審判任務十分繁重,法官不可能在某一案件上消耗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反復進行調解工作。即使為了提高調解率,有的法官不厭其煩地進行調解,但最終結果卻事與愿違,有時還引起當事人的反感,甚至被當事人懷疑其調解的動機不純,是否得到了對方的好處等等。相反,人民陪審員在參與案件審判活動中,能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組織開展調解工作。即使案外調解不成,人民陪審員還可以在調解中了解到當事人的想法,及時向合議庭反映意見,使合議庭在訴訟調解不成時,最終作出的裁判結果能夠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更多地體現民意。

二、人民陪審員主持調解,可以消除案件當事人對法院及法官的猜疑和不滿情緒,有利于提高調解成功率。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不可能讓每個當事人都很滿意,因為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由于對法律的無知或者出于個人的感情、利益等,對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產生對立情緒,甚至懷疑判決的公正性和法官的清白。所以,法官很容易成為眾矢之的。而人民陪審員則是由民眾選舉產生的,代表民眾利益,這樣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信任。人民陪審員不僅可以消除當事人的疑慮,還能夠中和一些民眾對于法院裁判的指責和誤解。

三、在訴訟中引入由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人民調解機制,可以解決因案件事實不清,當事人舉證不能,或法律規定不明所造成的無法進行實體裁判的問題。有些案件往往由于當事人舉證不能而導致事實不清,或者因法律規定存在的缺陷如硬搬法律會導致裁判不公,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發揮人民陪審員在人民調解中的積極作用,通過與當地的人民調解組織協同調解,對于糾紛處理缺乏法律依據的案件,可以依照群眾能夠普遍接受的“鄉規民約”、“公序良俗”道德規范等進行勸解,促使糾紛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避免法院作出“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等案結事不了的尷尬裁判。

人民陪審員制度確實在審判實踐中起到監督法官、代表民意、協調解決糾紛等作用,但由于人民陪審員是來自于社會的各個階層,包括機關、學校、村級組織等,雖然他們是代表人民行使權利,但在開庭審理、訴訟調解等過程中,緣于他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并不太深,往往在開庭審理、訴訟調解中出現法律工作的空白,僅憑經驗辦事,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審判實踐中的質量。針對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強培訓力度,使人民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發揮主觀能動性。

由于一些人民陪審員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缺乏,在參與庭審過程中不敢發表自己的意見,因而成為陪襯,合議庭的裁判結果實際上為承辦法官所掌控,人民陪審員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尤其在審理過程中不能夠以法律思維和法律標準來裁判案件,而是以道德標準和一般社會價值判斷,然當法律正義與社會正義有距離甚至相互矛盾時,雙方的判斷標準產生不一,使合議庭合議案件陷入混亂狀態。據此,人民法院可結合民事審判工作的特點,定期召集人民陪審員召開法律知識座談會,教方法、傳經驗,加強溝通,組織人民陪審員進行“法律知識講座”、“實戰訓練”等形式,全面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素質,有利于在審判過程中與法官相互配合地工作,有利于監督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二、扎實建設隊伍,實現人民陪審員與人民調解員的有機銜接。

隨著“兩調對接”工作的開展,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日益完善,人民調解員的整體素質也在普遍提高,他們在長期的調處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可以針對不同的糾紛靈活運用調解方法。對于這批在“兩調對接”中出現的優秀調解員,建議當地的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定程序,引入到人民陪審員隊伍,兩者合一,更有利于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加大宣傳、擴大影響,使人民陪審員成為聯結法院與群眾的橋梁。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集中體現,反映了最廣泛的人民民主,現階段加強人民陪審員工作,必須著力擴大陪審員制度的影響,贏得更多群眾對這項工作的支持,同時也能夠更好的發揮人民陪審員在明理釋法、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特殊作用,從而能夠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能夠為群眾所了解,優化司法環境,減少司法阻力;也能夠使人民司法工作始終保持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切實做到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