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因怨恨前“準女婿”在女兒婚嫁之日前來惹事而動手傷人的劉某,經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判決,不僅要賠償對方醫療、誤工等費用38770.41元,還要承擔1189元的訴訟費用。

    2000年農歷正月,王某與劉某女兒湯某經他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2000年4月舉行了訂婚儀式。相處一段時間后,湯某提出終止戀愛關系,雙方于2001年農歷正月初三解除了婚約。2004年3月3日,劉某家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前為湯某發嫁妝,當晚6時許,王某與其父親、表姐夫三人來到劉某家,劉某正從廚房向堂屋送菜,見狀責問王某:“你個麻木竦(罵人的話)又來干什么?”隨即雙方發生糾纏,王某揪住劉某頭發,劉某將菜放下,順手從肩上向后一揮,打了王某,后經公安人員制止,平息了事態。糾紛發生后,王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其左眼球因破裂被摘除,傷殘程度經鑒定為七級。

海安縣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劉某揮手擊打王某一拳的行為侵害了王某的身體,主觀上存在過錯,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王某與劉某女兒終止戀愛關系后,仍趁其婚嫁之日上門糾纏且引發糾紛,主觀上亦存在過錯,應當適當減輕劉某的賠償責任。據此,對王某的損失按50%比例判決由劉某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