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6年9月22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財產權屬糾紛案件,持有死者身份證及存單的被告王某與原告秦某(即死者趙某之女)達成調解協議,當庭將死者的身份證和現金2.2萬元返還給原告。

被告王某與原告秦某的母親趙某關系很好。趙某去世前,將其身份證及以其名義儲蓄的存單存放在王某處,天有不測風云,趙某于今年5月突然得病去世,其女兒秦某為母親送葬后得知母親的存單存在王某處,于是就向王某索要,被告王某不僅未予以歸還,而且還持趙某身份證取走了大部分存款。原告一怒之下,于2006年9月14日將被告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秦某作為死者趙某的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遺產,被告王某為原告母親保管存單及身份證是朋友之間的信任和委托行為,被告用原告母親身份證并取出存款占為己有屬非法占有行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調解,當庭達成協議:部分款項沖抵趙某欠被告王某的債務,被告王某返還給原告秦某2.2萬元及死者趙某的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