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奪命 鎮政府埋單
作者:徐英杰 發布時間:2006-09-22 瀏覽次數:3146
本網徐州訊:人的生命真是脆弱,相軍的家人怎么也想不到,一堆小小的煤矸石竟奪去了親人一條年青的生命,更讓他們感到雪上加霜的是,親人生命的喪失竟沒能得到賠償,為了索賠還得與鎮政府對布公堂。
路邊煤矸石 害人一條命
2005年10月3日晚9時許,相軍駕駛無牌照摩托車從自家送同學回大莊村,由北向南行駛在連接和平村與大莊村的水泥路面上,至大約一公里處時,與堆放在路面上的煤矸石發生相撞,相軍從摩托車上沖出,摔在煤耗矸石堆南側幾米遠的地方,該事故被后面行駛而來的人員發現后,撥打了“120”救助,相軍被送至醫院搶救,診斷為顱腦損傷、左顴骨凹陷性骨折、左眉弓皮膚裂傷,經搶救無效,于2005年10月3日22時死亡。
家人未獲賠 狀告鎮政府
事故發生后,相軍的家悲痛萬分,但又不得不面對現實,這時他們想到了害人的煤矸石及其主人,在幾經打聽得知此煤矸石是倉平鎮政府組織為農村鋪公路而堆積之后,便找到了鎮政府、路段所在慶大村委會等單位要求賠償損失,令他們沒有想到的是,鎮政府并不買帳,鎮政府認為該路的具體施工單位不是鎮政府,且不能證明相軍就是被路面上堆積的煤矸石害死,故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慶大村委會亦不愿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協商未果,相軍的家人不得不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將倉平鎮政府、慶大村委會、古城交通局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判 鎮政府埋單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受害人相軍因駕駛摩托車與煤矸石相撞發生事故的事實清楚,根據相關照片、證人證言以及醫院的補充證明能夠認定。該路段為連接村與村之間的道路,應屬于農村公路的范圍。首先,被告倉平鎮政府已自認鎮政府負責農村修路是為民造福;其次,根據《公路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古城縣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被告倉平鎮政府既是農村公路的管理單位,又是農村公路的建設責任主體,因此,被告倉平鎮政府在對該路段的管理和維護上負有責任,因堆放煤矸石而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或及時清理障礙,該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倉平鎮政府有可能提供具體的施工單位而拒不提供相關證據,自身應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受害人駕駛無牌摩托車,車速過快且對道路觀察不周,安全意識不強,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受害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慶大村委會為煤矸石堆放的施工單位,但其提供的證人證言只能反映該村為中介組織,實際上仍是受道路的施工單位安排,故不足以證實原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古城交通局亦為管理單位,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亦不予支持。因原告已自認被告倉平鎮政府已賠償其3000元,雖被告辯稱此3000元為困難補助費,但仍應予以扣除。遂依法判決:一、被告倉平鎮政府賠償原告喪葬費3143.55元、死亡賠償金31656元、撫養費16854.08元、贍養費4102.05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合計60755.68元,扣除已付的3000元,下余57755.6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對慶大村委會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原告對古城交通局的訴訟請求。
二審亦判決 政府應賠償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倉平鎮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訴,稱:1、一審判決將“具體施工單位“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是錯誤的,該舉證責任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2、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管理存在瑕疵“因而承擔賠償責任錯誤,本案是因堆放煤矸石造成的人身損害,而堆放煤矸石的責任主體已經明確,因此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3、認定相軍的死亡是煤矸石造成缺乏證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1、對于上訴人提出的一審判決將“具體施工單位“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是錯誤的,該舉證責任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的上訴理由,法院認為,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由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發生事故的路段屬連接和平村與大莊村的農村公路,上訴人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該條路負有管理的職責,因此,上訴人應就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另一方面,上訴人作為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管理者,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道路建設的具體施工單位的情況應當清楚,而被上訴人作為弱勢一方,無論其距離證據的遠近,還是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與上訴人相比,上訴人更接近證據材料,而且有條件和能力收集證據,因此,上訴人對造成本案事故產生的“具體施工單位“亦負有舉證責任。
2、對于上訴人提出的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管理存在瑕疵”因而承擔賠償責任錯誤,本案是因堆放煤矸石造成的人身損害,而堆放煤矸石的責任主體已經明確,因此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法院認為,由于上訴人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負有管理的職責,且在原審訴訟過程中,該鎮政府拒不提供施工人信息,因此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如果其認為責任主體明確,其可在提供證據后另行追償。3、對于上訴人提出的一審判決認定相軍的死亡是煤矸石造成缺乏證據的上訴理由,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提交的搶救相軍的醫院醫務科修改過的病歷記錄和死亡證明以及對病歷記錄和死亡證明修改原因出具的證明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證實相軍的死亡是其騎摩托車撞在煤矸石上所致,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