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被扣劃30萬 借款人妄想逃追償
作者:王敏 闞宏波 發布時間:2006-09-22 瀏覽次數:3252
本網徐州訊:好心替朋友公司做擔保,結果自己公司卻被扣劃30萬。近日,新沂法院審結了這起因擔保而引發的糾紛案,依法支持了原告請求被告償還被扣劃資金的訴請。
2003年6月18日,被告江蘇省新沂市醫藥總公司向新沂工行申請借款2120000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原告新沂某公司為該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并與新沂工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上述合同簽訂后,新沂工行按約發放了貸款。該筆貸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清償借款本息,為此,新沂工行于2004年9月9日提起訴訟,該案經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審理,做出了判令被告償付借款本金2120000元及利息,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生效后,新沂工行申請強制執行,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扣劃了原告的銀行存款304900元。原告多次追償無果,為此,訴至新沂法院,請求新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其因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扣劃的資金。
新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與新沂工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原、被告之間的保證合同均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嚴格履行。由于被告未償還到期債務,致使原告在新沂工行主張權利時承擔了部分保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償的權利。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而被告經法庭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書面證據,承辦法官在與人民陪審員合議后,當庭判決被告償還原告被扣劃的資金304900元。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