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拿鯊魚標本抵債構成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吳潔 發布時間:2020-03-26 瀏覽次數:717
“我只是想拿點東西抵債,挽回自己的損失,沒想到犯了罪,真的很后悔!”3月19日,如皋法院一審判庭內,被告人張盼在最后陳述時泣不成聲。
最終,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這起涉野生動物制品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被告人張盼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曹煊有期徒刑一年,均適用緩刑。
2018年4月,泰興女子張盼雇請曹煊駕駛其面包車前往連云港找老符索要25000元的債務,雙方經協商同意以物抵債。次日,被告人張盼、曹煊至老符朋友家中,二人在選取相關工藝品裝車離開后,以工藝品不值錢為由返回,提出以一尾鯊魚標本抵債,老符朋友在電話征得老符同意后,張盼拿到該鯊魚標本。
張盼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由曹煊開車,將該鯊魚標本從連云港海州區運至泰興市張盼家中,并支付曹煊運費8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張盼將該鯊魚標本相關信息發布至閑魚網。2019年8月28日,泰興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舉報在張盼家中查獲該鯊魚標本。
經江蘇省海洋水產研究所鑒定,該鯊魚標本符合路氏雙髻鯊的特征,根據《農業部、國家瀕危辦關于鯊魚和蝠鲼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屬于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經價格評估,該鯊魚標本價值人民幣三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盼、曹煊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未依法取得國家相關許可證件的情況下,分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路氏雙髻鯊制品,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其中被告人張盼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被告人曹煊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曹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二人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從輕、從寬情節,遂作出了上述判決,案涉鯊魚標本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負責人吳亞紅認為,本案的關鍵之處在于認定以鯊魚標本抵債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一方面,所謂“營利”,是指通過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張盼要求老符將鯊魚標本折價抵債,目的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符合“謀取利益”的特征,可以認定其目的屬于“營利”。另一方面,所謂“購買”是指用貨幣換取商品的行為。老符因無力以現金形式償還所欠張盼債務而以鯊魚標本的交付作為替代,該行為抽象出來的交易模式是:以一定數量的貨幣換取鯊魚制品。這種為其他目的先行交付貨幣,后因某種原因改變交付目的為換取商品的行為,實質仍然屬于廣義上的“購買”行為,符合司法解釋對“收購”的定義。
本案的判決警示廣大經營者,即使是目的合法的行為,也一定要注意交易的具體對象是否為法律所禁止。根據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精神,所有的陸生野生動物和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衍生物均在法律保護之列,社會公眾應當自覺學法、守法,共同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