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第三人異議增設第三人異議之訴制度
作者:楊軍 發布時間:2006-09-21 瀏覽次數:3729
第三人異議,在我國又稱為案外人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第三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并主張全部或部分的權利。這里所指的第三人,不是泛指除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指那些對執行標的物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權利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其后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0條?75條就第三人(案外人)異議的處理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現行的第三人異議制度雖然是《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唯一的執行救濟制度,但由于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第三人異議的規定比較單薄,致使第三人的實體權利遭受侵犯時,無法尋求有效的救濟來維護其合法權益。因此,現行的第三人異議制度并不能充分的保障第三人的實體權利。究其原因,該項制度本身的缺陷是制約其功效有效發揮的重要因素。
一是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三人異議的審查程序不恰當。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時,其所涉及的是第三人的民事實體權利,此時第三人與執行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的民事實體權利產生了爭議。按照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對此應通過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執行員審查,這顯然剝奪了第三人以訴訟程序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權利。另外,由執行員就第三人的實體權利主張加以裁判,也超越了其職權范圍。加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未就審查的法定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無形之中增大了審查的隨意性,這顯然不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異議人的法律地位及后續救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雖然明確規定第三人在執行過程中有權提起異議,但就第三人在提出異議后處于何種法律地位,享有何種權利以及如何行使權利則未有明確規定。而且第三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被裁定駁回時,如果第三人對此不服,由于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規定相應的后續救濟手段,致使第三人投訴無門、無從尋求救濟,這樣就難以有效的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此時,該項制度便形同虛設,有其名而無其實。
第三,以再審作為判斷第三人異議成立與否的標準不盡合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8條明確規定: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就第三人異議,如經審查理由成立的先中止執行,接著就執行根據進行核實,如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便啟動再審程序;如未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便恢復執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大量的第三人異議并非針對原判決、裁定的內容,也即據以執行的根據并沒有錯誤,而是法院誤將第三人的財產當作債務人的財產加以執行。這樣一來,由于執行根據沒有錯誤,其結果必然是恢復執行,這樣第三人的權利也就無法得到切實的保護。
鑒于我國現行的第三人異議無法有效合理的解決糾紛,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實體權利,為使該項制度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考察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通例,建議我國應增設第三人異議之訴制度。第三人異議之訴,是指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請求法院判決宣告不得就該標的物強制執行的實體救濟方法。德國《民事訴訟法》第771條規定:第三人主張在強制執行的標的物上有阻止讓與的權利時,可以向實施強制執行地區的法院提起異議之訴。日本《民事執行法》第38條規定:對于強制執行的標的物,第三人擁有所有權或其他妨礙標的物轉讓或交付的權利時,可對債權人提起請求不準許強制執行的異議之訴。為了滿足我國審判實踐的需要,彌補第三人異議制度的不足,切實維護第三人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設立第三人異議之訴制度確有必要。其構成要件及具體運作可作如下規定。
第一,第三人異議之訴的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的原告,是指對執行標的物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一般包括所有權人、共有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占有人等。第三人異議之訴的被告為申請執行的債權人以及繼受債權人權利的人,如果被執行的債務人也否認第三人所主張的權利,可以將其與申請執行人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提起事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提起事由是指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該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依法能對抗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權利,并保證其合法權益免受不當執行之非法侵犯。一般認為應包括所有權、共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第三,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提起時間。第三人異議之訴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具體而言也即要在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否則一旦執行程序終結,第三人便無法實現其排除對特定執行標的物強制執行力的訴訟目的。對此,第三人只能尋求其他的救濟途徑。
第四,第三人異議之訴的管轄與審理。由于第三人的異議請求與執行標的密切相關,因此應由執行法院審理第三人提起的異議之訴,因為這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也能順利實現第三人的訴訟目的。就第三人異議之訴應按普通程序審理,但由于該訴涉及執行案件的執行標的,因此審理執行案件的審判人員應當回避。經審理,如第三人的訴訟理由不成立的,應判決駁回其請求;如第三人的訴訟理由成立的,應判決確認其權利,并宣告不得就該特定財產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