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單方委托鑒定車損結果能否成為定案依據?
作者: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劉麗 發布時間:2020-12-01 瀏覽次數:956
2020年6月22日,呂某駕駛其重型自卸貨車與朱某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呂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呂某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保險,遂在事故發生后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對受損車輛進行現場勘察,但保險公司未派員參與后續定損工作,雙方就車輛損失數額協商無果。呂某便自行聯系連云港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其車損進行評估。經評估,呂某的車輛損失為121715元。
經多次向保險公司理賠未果,呂某訴至贛榆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辯稱,呂某在選擇鑒定機構時并未通知其參與,排除了其選擇鑒定機構的權利,故對價格評估報告不予認可,要求重新鑒定。
贛榆法院經審查認為,事故發生后,呂某已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到場查勘,并對保險車輛定損,核定保險金的賠償數額,但保險公司未履行該義務。此時,呂某聯系連云港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并無不當,且在呂某書面委托評估機構前,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已電話通知保險公司客服,客服回應會通知定損人員與評估人員聯系,之后保險公司對此也未提異議,說明保險公司就呂某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對涉案車輛進行損失評估予以認可,視為達成合意。雖庭審中保險公司申請進行重新鑒定,但鑒于呂某不同意,而連云港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及其評估人員均具有合法的鑒定資質,鑒定程序也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所以該評估報告能夠作為本案車輛損失的定損依據。
保險公司無理不配合呂某委托的評估機構一起參加定損,具有過錯,其要求重新鑒定系故意增加不必要的訴累,故對其要求重新進行鑒定的請求,贛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后扣除2000元的絕對免賠額,該保險公司還需賠償呂某車輛損失119715元、公估費4500元、施救費1500元,共計125715元。本案生效后,被告保險公司已將賠償款支付給原告呂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