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系自殺 索賠被駁回
作者:唐小芹 發布時間:2006-09-18 瀏覽次數:3770
本網宿遷訊:宿城區法院最近受理一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2004年11月,王某從本市某單位大樓十九樓跳下自殺身亡,其父親王某某因此失去生活依靠和精神支柱,其于2005年6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單位承擔因其疏于管理導致王某墜樓身亡的民事責任,該案訴訟標的近20萬元。該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無因果關系的,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認為被告在其子王某進入被告單位院內后沒有及時發現和阻止,是導致王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對此法院認為,被告沒有及時發現王某進入其單位,確實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但該疏漏與王某的自殺死亡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同時,該大樓作為被告單位的辦公區域,早已投入使用,該建筑物亦不存在任何安全隱患,不會對他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王某的死亡后果系自身主觀故意造成,因其死亡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應當由其自己承擔。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一定責任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該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