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曾投保了惡性腫瘤疾病保險,后因其被診斷為左側甲狀腺乳頭狀癌入院治療。治療結束后陳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遭保險公司拒絕。協商無果后,陳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如東法院近日審理了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據介紹,陳某于2018年12月7日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惡性腫瘤疾病保險并附加了住院醫療保險。陳某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在“投保告知”欄第13項詢問“您是否患有或者曾經患有甲狀腺結節、甲狀腺功能亢進或減退……”,陳某回答“否”。2018年12月10日,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并載明合同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1日,合同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2日,保險金額50000元。

2020年5月,陳某被診斷為左側甲狀腺乳頭狀癌入院手術治療。治療結束后,陳某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向陳某發出《合同解除通知書》及《理賠決定通知書》,認為陳某在2018年12月11日被如東縣中醫院診斷為甲狀腺左葉結節,后2018年12月12日在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又進行了檢查,陳某故意不如實告知,故應當解除合同不退費,不予給付醫療保險金。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陳某在投保時并未檢查出其患有“甲狀腺結節”,故其未能進行告知。在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后,陳某至院檢查出甲狀腺結節,此時保險公司已作出核保通過的通知,陳某不具有專業知識,對甲狀腺結節是否需要補充告知未能作出判斷符合常理,故不能證明陳某在投保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在陳某投保時未對陳某就“患有甲狀腺結節”則其公司不予承保、不予理賠的后果予以明確的說明和告知,保險公司亦未要求陳某在保險合同成立生效的期間需要補充告知相關情況,反之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前應當主動審查陳某是否具有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情況。綜上,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理賠款50000元及相應的住院醫療保險金。

法官說法: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限于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對未經詢問的事項,投保人無需主動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