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00元錢買了輛老舊汽車,沒想到申請報廢時竟被告知可以獲得3000元淘汰補貼。然而這件事沒能讓市民施先生高興多久,反而陷入了一場官司之中。近日,在宜興法院法官的調解下,案件獲得圓滿了結,施先生與另一方當事人尹某達成調解協議,拿回了全部車輛淘汰補貼款3000元。

先生是一名林場職工,因出行需要但又為節約成本,想購買一輛低價二手車。2019年10月,在朋友的介紹下,施先生以1000元的價格從尹某手中購買了一輛老舊轎車。這輛車初始登記日期為2004年11月,車齡已有15年,發動機艙、變速箱等多處存在故障需要維修。車輛交付后,施先生就來到汽車修理廠咨詢,卻被告知該車實在太過老舊,修理費用十分昂貴不說,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必須進行報廢處理。由于當時買賣雙方還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施先生就與尹某商定,由尹某向有關部門申請車輛報廢。

在申請車輛報廢過程中,雙方意外得知,宜興市車管所、生態環境局與財政局聯合發文,對老舊機動車淘汰報廢有專項補助資金,這輛老舊轎車的補貼標準為3000元,比之前的車輛買賣款還要高出2000元。感覺自己吃虧的尹某后悔了。2020年2月,在收到3000元老舊機動車淘汰補貼后,尹某僅向施先生支付了原本的車輛買賣款1000元,拒絕將其余款項交給施先生。“我已經買下了車子,報廢的錢當然歸我所有”,多次討要未果后,施先生向宜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尹某向其支付剩余的2000元補貼款。

考慮到本案標的額小,矛盾也小,于是法官耐心向雙方做調解工作,“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也是和諧社會、公正司法的基石。”法官告知尹某,關于二手車買賣交易,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車輛相關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轉移。即使雙方并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車輛對應的淘汰報廢補貼權益仍應由購買方施先生享有。最終,尹某認為自己的確做得不妥,遂向施先生支付2000元余款,施先生隨即撤回起訴,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車輛已經交付,施先生獲得了車輛的所有權,因此對案涉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法官也提醒廣大市民,在交易活動中要堅持誠信原則,對不動產、特殊動產這類需要過戶登記的買賣經營活動尤其要及時辦理和完善相關手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