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醫患糾紛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案件審理的難度不斷加大。為此,筆者對豐縣人民法院多年來審結的57起醫患糾紛案件進行了調查和分析,以期尋求解決醫患糾紛案件增多的對策。

 

一、當前醫患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通過翻閱57起醫患糾紛案件的卷宗,并進行分析,當前醫患糾紛案件的特點主要有:

 

1、患者法律意識增強,案件數量逐年增多。近年以來此類案件每年都有所上升,說明患者從以前習慣性找醫院私了或忍聲吞氣發展為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維權意識顯著增強。

 

2、醫院敗訴的多。57起案件中,除1件移送、7件駁回患者起訴或者訴訟請求的以外,其余49起案件患者均獲得了賠償,即醫院敗訴的比例為91.67%。

 

3、患者索賠的數額盲目攀高,與獲賠數額往往相差過大。據統計,57起案件中除1件涉及到醫療服務糾紛外,最少的索賠6277元,其他案件標的額多數在10萬元到30萬元之間,最多的竟達到226萬元。但在49起患者獲得賠償的案件中,法院支持的賠償數額有7件為患者訴訟請求的20%以下,30件為患者訴訟請求的20%-30%,6件為患者訴訟請求的30%-60%,1件為患者訴訟請求的72%。

 

4、醫患矛盾對立突出,案件審理難度大。由于患者往往造成傷殘甚至死亡,易引起醫患之間的對立,尤其是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雙方的矛盾沖突更加尖銳激化,導致法院不得不考慮息訴止爭、緩解當事人上訪。57起案件只有8件調解結案,且有41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結,就充分說明了這一特點。

 

5、涉訴糾紛表現形式多樣化。包括輸血感染、手術失誤、孕婦分娩引發傷亡、延誤診斷時間等原因,以及因誤診、漏診等引發的糾紛,另外還有患者要求復制病歷資料遭到拒絕而起訴醫院的案件。

 

二、醫患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醫患之間關系的不和諧是醫患糾紛案件增加的一個重要原因。醫方和患方之間普遍缺乏溝通、理解和信任。醫方較多考慮自身的利益,不能將病情、治療手段等及時告知患者及其親屬,導致患方的知情權、選擇權難以實現,而患方對醫方也缺乏理解,不了解醫學的復雜性。

 

2、醫療不規范和醫務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導致發生醫療損害,使醫患糾紛案件增多。如醫方違反操作規程、相關手續不齊備,或手術前不將醫療措施、風險等如實告知患方,或對并發癥防范意識不強,或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喪失、服務態度惡劣等等,都會使雙方產生矛盾。

 

3、患方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及維權渠道的暢通,也使得醫患糾紛案件不斷增多。20079月開始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允許患方復印病歷等規定,以及法院在審理中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給處于弱勢地位的患方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了一條相對暢通的途徑,使醫患雙方地位更加平等。

 

4、患方對疾病的治療和轉歸期望值過高,一旦達不到其預期目的動輒就起訴醫方。由于受醫學發展水平的限制,加之患者個體疾病的千差萬別,治療中不可避免出現一些無法預知的情況。不少患者視醫患關系為消費關系,認為自己是上帝,過分強調自我權利,對治療結果抱有太大希望,一旦病情不見好轉或惡化,達不到其預期的效果時就認為是醫療事故,從而訴至法院要求醫方賠償損失。如48起案件中就有3起案件患方因自身原因導致病情惡化而起訴醫院,結果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訴訟請求。

 

5、醫療費用的日益增長與百姓收入之間的矛盾是醫患糾紛案件增多的又一個導火索。目前大多數醫院是公益醫院,但由于政府對醫療事業投入較少,相當多醫院正常運行主要靠提供醫療服務收取的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使醫院或多或少注重經濟收入,從而增加了群眾負擔,又激化了本來就緊張的醫患矛盾。對于花費巨額醫療費用,甚至出現傷殘或死亡的患者,患者家屬就有一種人財兩空的感覺,促使其產生從醫療機構彌補一下損失的可能,從而加劇醫療糾紛。

 

6、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不客觀、不全面的報道,引起公眾對醫院信譽的質疑,是引起醫患糾紛高發的又一誘因。新聞媒體對醫生這個行業的風險宣傳不夠。社會輿論往往同情患者,醫院和醫務人員的權益較易被忽視。醫方的權益沒有得到公正合理的維護,動輒以損害醫方的利益來平息醫患糾紛,一些得不到滿意效果的患方往往以為有社會輿論的支持和新聞媒體的同情,就會將醫院告上法院。

 

三、典型案例介紹

 

 [1 ]2005年12月22,彭某因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進醫院,診斷為左股骨骨折、頭頂皮膚挫裂傷及皮下血腫、腦震蕩。后醫生對彭某施行了切開復位內定手術,將兩根髓內針在髓腔內套疊固定。12天后彭某出院。醫生在醫囑中載明:院外抗炎治療,術后2周拆線,臥床休息2月,定期攝片復查,門診隨訪。20066月至20072月間,彭某先后5次在醫院做X線檢查,前4次均提示骨折線可見,最后1次顯示:患者左股骨中段骨折術后,局部有明顯骨痂生成,骨折線基本消失。隨后彭某在另一家醫院拔除髓內針。由于走路跛行,彭某懷疑醫院存在不當醫療過錯行為,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醫院賠償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近4萬元。經法醫及醫療專家測量鑒定,彭某的左下肢骨折治療后,較右下肢縮短3厘米,已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彭某因車禍入住醫院治療后,雙方即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院有義務按照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并應盡到充分謹慎、積極注意的義務。彭某手術后左下肢縮短3厘米,明顯不符合股骨骨折復位標準,存在人身損害的事實;并且從200512月手術開始到20072月骨折線基本消失并拔除內套疊固定物髓內針結束長達27個月,超出正常8個月的愈合期達19個月,延長了患者的病程,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應當認為其行為符合民事侵權的構成。彭某系車禍后骨折手術,其自身傷病是不當醫療行為造成左下肢縮短3厘米的前提原因,且未按出院醫囑定期攝片復查,未能盡早發現遲延愈合,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故應減輕醫院的民事賠償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醫院以承擔70%的賠償責任為宜。法院遂判令醫院賠償彭某誤工費5269.10元、護理費5269.10元、殘疾賠償金6655.60元、殘疾用具費3500元、交通費95.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00元,各項經濟損合計22189元。

 

評析:醫院注意義務不夠,導致賠償結果發生。

 

[2 ] 2008年初單女士身體不適,出現頭痛、頭暈、視力下降、手無力、下肢發緊等癥狀。112住進沛縣華佗醫院,經診斷為頸椎病、脊髓交感神經混合型。華佗醫院的醫師與徐州市第二人民醫院的專家施某聯系行前路髓核摘除、植骨、融合內固定術。當月14日上午10301230,由施某主刀,華佗醫院醫生劉某某、郭某某作助手為單女士實施手術。手術完畢后,單女士出現呼吸困難、窒息,經搶救恢復呼吸,但仍神志不清,四肢抽動。次日8時許,華佗醫院將單女士轉院治療。經徐州礦務局總醫院診斷,單女士為缺氧性腦病,伴有褥瘡、深靜脈血栓等并發癥。在以后的治療中,單女士長期鼻飼流質、氣管切開、保留導尿,存在意識障礙,對光、聲痛有反應,不能用眼睛及其他感情反應作答,對熟人、朋友的言語無反應,大小便不能自理。經徐州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華佗醫院超越國家規定的手術范圍,手術環境不具備行該類手術的條件,由于臨床經驗不足,搶救措施不力,致患者出現嚴重后果,屬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應負主要責任。經鑒定,單女士的損傷為一級殘疾。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女士患病到被告華佗醫院住院診治,確診后醫院會同外請專家實施手術,雙方已形成醫療合同法律關系,醫院應按照醫療法規、規章、診療護理規范的要求為女士治療。醫院不具備手術環境、術后搶救措施不力的過錯行為使女士身體受傷害,發生醫療事故,導致女士一級傷殘,應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80%)。法院據此依照《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判決醫院賠償女士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1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240136元;并自20097月之后每12個月為一時間段賠償女士繼續治療期間的基本醫療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96171元,直至其治療終結為止。

 

評析:醫院違反操作規程,術后搶救措施不力,理應承擔責任。

 

[43]2009年8月2,周月梅因發熱、咳嗽而感到胸悶,到醫院住院治療。醫生初步診斷為右肺陰影待查,疑為肺炎或者肺占位,暫給予抗細菌、抗病毒治療。后又多次復查確診為肺炎。8月23周月梅好轉出院。周出院回家幾天后,又感到身體不適,于8月26前往徐州市鐵路醫院診治,經CT檢查,疑為肺腫瘤。96,在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確診為肺腫瘤晚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周月梅到醫院診治,雙方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周月梅有義務支付醫療費,醫院有義務按照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規章制度對患者診斷治療。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已盡到積極注意義務,其醫療行為無過錯。醫院未查出肺腫瘤,系疾病的發展轉歸情況影響疾病的發現與治療。周月梅現確診為肺腫瘤,系其自身存在疾病,而非醫院誤診導致的結果,故醫院不承擔責任,遂駁回其訴訟請求。

 

評析:患方對疾病的治療期望值過高,過分強調自我權利,病情達不到目的就認為是醫療事故,其實是疾病的發展所然,結果訴訟請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四、解決醫患糾紛案件增多的對策

 

1、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建立健康、和諧、良性的醫患關系,需要雙方換位思考,增進相互理解。醫方作為主導的一方,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履行治療告知的義務,提供誠信優質的服務,增加醫患溝通,引導雙方關系最終走向和諧,走向雙贏。患方也要理性看待醫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誤差,尊重事實和法律。在此基礎上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才是化解醫患糾紛的關鍵,才能最大程度的減少和遏制醫患糾紛案件的漸增勢頭。

 

2、醫院要完善醫療管理體制,盡力化解醫患矛盾。醫院要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積極推進規章制度建設,用制度和法律規范醫患雙方之間的行為,并不斷加強醫德、醫風建設。醫務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以救死扶傷為天職,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醫療管理制度和醫療操作規程辦事,時刻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要建立患者查閱和復印病歷制度,讓患者隨時能夠查閱和復印自己的病歷材料。

 

3、加強政府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針對一些醫院盲目追求高收入、嚴重侵害患者利益的現象,政府應當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力度,整頓醫療價格秩序,促使其規范診療行為,推行價格和收費公開,增強透明度,切實保障老百姓的健康權益。要建立政府、行業、群眾相結合的監督機制,確保醫院提高服務質量。對那些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應公開曝光,并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4、強化社會輿論的引導,正視生命現象的復雜性與醫療行為所固有的風險性。新聞媒體在報道醫患糾紛時要客觀、公正、全面,并要大力加強對醫療衛生行業的高風險性的宣傳和引導,醫院也要加強自身宣傳,使群眾增強對醫療行為高風險的認識,從而溝通和融洽醫患雙方之間的關系,減少醫患糾紛案件的發生。

 

5、加大醫療投入,建立醫療責任保險體系。醫療機構承受的特殊職業風險日益加重,若任其發展必然導致醫患雙方產生強烈的自衛防范心理,不利于雙方利益的平衡。因此,要加大國家和政府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逐步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完善的醫療責任保險體系,譬如建立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由醫患雙方共同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合理分擔醫療風險,從而減輕醫患雙方的負擔,這有利于醫患雙方利益的協調平衡和醫療事業的長足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