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公司法》實施后,如何切實推進我國現代企業制度,更加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無論從明確公司形式,公司自治實質,還是到保障公司股東大會,健全資本信用制度,都是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所需,對于提高公司設立的質量,彌補公司治理中的缺陷,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等有所改變,使新《公司法》科學性和保障性得到體現。

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有效途徑,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我們所要推行的現代企業制度是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基本特征的。公司企業是重要的市場經濟主體,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而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在經濟轉型時期制定的,隨著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深入,經濟生活的不斷發展和法學理論研究的不斷成熟,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遇到的新問題,該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求。2005 年10 月27 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將從明年1 月1 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公司法》通過完善將對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產生重大的影響。

一、新《公司法》明確公司形式的選擇,有利于我國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明確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打造有序市場經濟秩序的保障,避免各種商事主體類型中惡意主體巧立名目, 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保護了當前市場經濟中各種商事主體類型中的絕大部分,為小部分商事主體類型的公司化形式改造提供了法律依據。對公司企業進行了規范,有利于公司企業樹立“權責明確”的意識,讓公司企業設立更加規范,在組織和行為中有操作性強的法律保障。對于公司類型的設置過于彈性,不利于提高我們公司企業在經濟全球化浪潮中的競爭力,只有嚴格規范,正確指引,才能讓真正具有競爭實力的公司企業依法得到設立和發展,讓那些不具備條件,或曾經具備條件的公司企業取掉公司“頭銜”,退出公平競爭的市場,避免它們以“公司”的名稱在市場經濟中混水摸魚,破壞我國所推行的現代企業制度,其他公司形式的成立,并不違法,可以在實踐中探索,只是條件未成熟時暫時不能冠以“公司”名稱。

關于增設一人公司,是這次《公司法》完善的一大特色,把處于無法可規范或變相存在狀態之下的一人公司納入到正常法制軌道之上,此舉將大力鼓勵自然人將資本融入市場,引導居民把閑散資金融合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中去。

二、新《公司法》加大了對公司自治實質的立法確定,有利于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公司企業為私法自治主體,公司自由主要體現為公司自治,公司自治又與股東等個人意思自治密切相關,我國學者從市場經濟權利本位的觀念出發,提出必須先確立私法的存在及其作用,即要從法律上肯定市場經濟權利自主,企業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原則。由于公司企業是重要的私法自治主體,確立公司企業自治的地位顯得十分重要。自然人和法人為私法自治的主體,法律對公司企業內部關系基本上不予干涉,交由股東自治,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對公司進行自主管理和經營的自由,包括設立和解散公司的自由,決定公司事務的自由以及任命和解任公司領導人的自由等。

但在實踐中,公司股東達到真正自治的前提條件(如股東擁有數量上大致相當的股權及對公司事務具有水平大致相當的判斷力等) 難以達到,往往成為關聯關系人貫徹其意思的儀式。為避免公司內部控制與操縱,對大股東和其他能夠對公司實行支配的人進行了一定的規制,對受支配之弱小股東進行救濟與保護,也可以理解為對形式上的股東自治的修補或對真正意義上的股東自治的追求。

公司自治中股東自治個人本位的基礎被社會本位所代替,從而使公司內外關系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調節,顯然這種宏觀調控是必要的,對健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著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私法自治原則和公司自治的理念仍是現代企業制度之必須。但公司自治的實質已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以期實現“ 管理科學”,不容忽視。

三、新《公司法》加大了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法律保障和立法制約,有利于股東行使共益權,促進企業良性發展,有利于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

在現代公司運行的實踐中,關聯關系人利用某種股權優勢或權力優勢,操縱、控制股東大會,從而形成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其他股東的決議,如何利用法定和章程規定的程序機制,保障股東行使共益權,則是其在公司中權益能否得以維護的重要途徑。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完善了股東大會決議制度,使股東大會職能有效發揮;集中體現于股東大會的決議之中,通過公司創立大會制度、股東大會召集制度、股東大會提案制度、股東大會議案表決制度四種制度來體現股東大會決議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現代立法有弱化股份公司股東大會主權地位的趨勢,但這并不意味著不注重股權的法律保護,相反更要注意方便股東行使股權。由于股東具有散于分布于社會各個行業,各個地方的特性,

《公司法》的完善應創立公司對股東聯系、溝通功能的部門設置,但除股東外還要注重其他主體利益的兼顧,建議在實施過程中由各利益主體組建社團大會, 下設股東、職工、債權人委員會,它們既對公司共同開展宏觀決策、重要事項審議、重要人事任免,將共同擁有的權力分授給下級監督、決策、執行者,讓受托者憑自身能力持有、權利受托,便于溝通,參與公司運作,又維護各界自身的權益,以期加強保護股東的應得利益和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有效行使其權益。確保以上四項制度有效的發揮其應有的基本職能,在公司的生存發展中,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在微觀層面發揮其功效。

四、新《公司法》建立健全資本信用制度,有利于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公司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信用基礎。有經濟學家指出: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也是法制經濟。我們要有一套切實可行的制度保障,讓不遵守資本信用制度的企業付出更高的代價。在立法上要充分體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強化國家在市場準入、資本確定、資本維護與資本透明方面的嚴格規定。隨著經濟生活的發展,從司法和執行上落實法律責任,加強執法力度,維護法律的尊嚴,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受到保護,使違法、違約侵犯他人權益者受到法律制裁,在這方面要給利益相關人更有效的手段, 使法律真正成為維護信用關系的有力武器,因此,通過完善公司資本信用,就使公司比其他企業在責任財產上更能維護交易對象的安全,使公司在進入市場時及進入市場后一直保持是一個合格的市場主體,降低市場風險,確保社會經濟安全。

五、新《公司法》體現了創新與謹慎并重,符合我國全面建小康社會,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法律保障需要新《公司法》奉行消極適應和積極適應相結合的原則,修改后的《公司法》作出了積極反應,賦予公司企業平等、合法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規制公司和股東的自律自治能力,將股東平等原則貫徹到底,切實落實,把一切有利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投資者放到平等的起跑線上,維護交易安全與鼓勵投資并重,淡化行政權對公司生活過度的直接干預,徹底做到“政企分開”,但又不失社會利益與股東利益的均衡,必將適應健全與推行商事公司制度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必將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必將適應全球競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