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說明義務不到位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作者:周強 發布時間:2006-09-12 瀏覽次數:3594
本網鎮江訊:日前,丹陽市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保險公司因為對于免責條款未盡明確說明義務而被判賠償投保人張某一萬余元。
張某為其所有的一輛摩托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2005年12月10日,張某酒后駕駛該摩托車與騎自行車的王某相撞,致使王某受傷。王某于2006年4月13日向丹陽市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丹陽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王某的損失6萬余元,由保險公司在強制險5萬元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余損失18000余元,由張某賠償70%即12000余元。該判決生效后,張某賠償了王某損失后即向丹陽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已賠償的款項。保險公司辯稱:張某系酒后駕車,按保險單載明條款,駕駛人員酒后駕車,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但經查,雙方所簽保險單上雖然有“投保人聲明”,聲明內容為“保險人已經將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事實,同意簽訂本保險合同”。但“投保人簽字”處卻是空白。
丹陽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險法許可保險合同中存在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但對該條款設定了嚴格的生效條件。保險合同專業性強,條款繁多,若保險人不對條款的概念、法律后果等進行詳細的解釋、說明,投保人很難準確理解,故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對免責條款“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懊鞔_說明”是免責條款生效的必備條件。保險公司主張已向張某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而保險單“投保人聲明”處無張某簽字,保險公司也不能提供其他證據,故保險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