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對綜合執行網絡進行調研并提出完善意見
作者:梁文珠 郭玉祥 發布時間:2006-09-12 瀏覽次數:3193
2004年3月,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與該縣綜合治理委員會經多次會商,出臺了《關于建立綜合執行網絡的實施意見》,并在全縣建立了縣、鄉(鎮)、村三級聯動的綜合執行網絡體系。2006年3月,又會同毗鄰的東臺、姜堰、泰興三家法院建立起橫向的執行區域協作網絡。兩年多來,該院運用綜合執行網絡執結新收案件1253件、清結執行積案485件。執行聯絡員協助法院宣傳法律、提供有關人員線索、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異地執行和重大案件的執行等,為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日前,海安法院對綜合執行網絡展開調研,并就如何進一步完善提出對策。
海安法院分析認為,綜合執行網絡的構建,有效解決了執行過程中存在的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員難求的現象,為執行工作公正、高效地開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一,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綜合執行網絡體系的建立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公開、公正和文明執法的重要體現。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以公正、公平為原則。是不是公正,首先要看整個執行過程是否公開,而這大多需由執行過程中的執行聯絡員客觀地作出評判。同時,執行網絡員可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可以把在執行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向法院及相關部門反映,并可向法院提出合理化的建議,促使法院及時整改,以加強和完善執行工作。
第二,有利于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目前基層法院所辦理的執行案件大部分在農村,而農村干部由于人員少、工作量大或礙于情面,大多不愿到場協助執行,辦案人員不得不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尋找協助執行人員,影響了辦案效率。綜合執行網絡體系的建立,使執行人員能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執行工作中去。另外,執行人員對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知之甚少,被執行人難尋,被執行財產難找,已成了“執行難”的基本原因。而執行聯絡員熟悉本地的人情,一旦被執行人出現或知悉其有履行能力時,即可將掌握的執行線索報告執行人員,從而能及時、順利地執結案件,有利于執行效率的提高。
第三,有利于減輕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趨完善,民商事交易活動也日見頻繁,其中的糾紛亦日益增多。當事人對這些糾紛往往通過公力救濟手段予以解決。體現在執行中,執行收案的大幅度增加,直接導致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壓力的加大。而建立執行聯絡員制度,可通過聯絡員解決諸如執行通知書的送達、財產線索的調查等工作,有利于實現訴訟資源的優化配置。
第四,有利于避免執行沖突。執行工作流動性強,執行人員大多數時間在外工作,加之少數群眾法制觀念淡薄,執行中極易發生抗拒執行、暴力抗法等突發性事件。如執行聯絡員在場協助執行,因其熟悉當地情況,可及時加以勸阻、疏導,平息被執行人及抗法者的情緒,能有效避免執行沖突。
第五,有利于從根本上杜絕執行過程中的“律”“法”不分。以往,法院執行中所邀請的在場人主要是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或律師。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法律工作者、律師的收入主要是訴訟代理的收費和擔任單位法律顧問的收費,他們之所以愿意不計報酬的充當在場人這一角色,主要還是想自己所代理的案件,在今后執行中得到執行人員的“照應”,作為執行人員也不得不考慮到這一因素,執行其所代理的案件過程中難免會帶進個人的感情因素,客觀上造成了執行中的“律”“法”不分。通過聘請執行聯絡員,可以避免執行人員與法律工作者以及律師的過多接觸。
綜合執行網絡的構建有效地促進了法院執行工作的開展,但從實踐情況看,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主要在于:綜合執行網絡防控體系的力量還有待加強。目前,在執行過程中暴力抗法事件仍時有發生,而法院執行人員偏少、機動力量不夠。對村(居)級網絡成員協助人員的補助偏少,獎勵未能到位。海安縣的《關于建立綜合執行網絡的實施意見》中規定,對村(居)級網絡成員協助法院執行的,按實際參與天數,由法院年終按每人每天5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對于提供執行線索,符合南通市中院規定的獎勵情形的,則給予相應的獎勵。但由于法院經費有限,舉報獎勵未能到位,協助執行人員每天5元的補助也實在是太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一些協助執行人員的積極性。為此,海安法院提出以下對策: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強化溝通協調。通過依靠地方各級黨委的領導和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切實促進法院在解決執行難問題上取得重大進展。做到有關執行工作的重大部署及執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和重大執行案件,及時向黨委匯報,主動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具體工作方案,也要聽取地方政府的意見,協同動作,著力解決執行中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密切與綜合治理委員會、大調解中心的聯系,發揮各方能動性,進一步增強執行合力。與公安、檢察、工商、國土、建設、金融等部門形成協商機制,保障執行及時、有效地開展。
二是不斷強化對協助執行人員的考核力度。要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1999)11號文件、黨的十六大精神,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高度出發,把各鄉(鎮)協助、配合好法院執行工作列入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狀,同時列為百分考核的重要內容。平時由法院執行局建立綜合執行網絡臺帳,年終縣綜合執行網絡領導組將對各鄉(鎮)進行考核。若因網絡成員接到法院通知后應到執行現場而未到,或者未配合做好協助執行工作,扣減該成員所在鄉(鎮)相應的考核分;導致重大抗法事件發生的,扣除該項工作的全部考核分。
三是進一步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與協作,加大執行工作宣傳力度,努力在全社會形成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和服從、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輿論環境。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升執行工作的社會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對執行工作的監督,努力增強執行工作的社會公信力。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大造輿論聲勢,敦促義務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擴大執行工作的影響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