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面臨新問題
作者:吳小紅 發布時間:2006-09-12 瀏覽次數:3935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口流動加快,婚姻從傳統日益趨向復雜,夫妻共同財產的多樣化及社會發展引發的新問題給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帶來了更大的困難。因此如何準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如何依法合理地進行分割,不僅需要法官對事實作出準確的判斷,也需要更翔實的法律作為依據。
一、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新特點
1、財產形式日趨多樣化 無形財產比重不斷上升
據統計,去年至今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已有60%以上的離婚案件當事人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公司股權、保險利益、企業經營權等無形財產進行分割,改變了過去僅對住房、家庭財物等有形財產進行分割的狀況。
2、財產數額難以認定 遠期利益訴求不斷增多
在審判實踐中,實際已經獲得的財產收益比較容易確定。然而知識產權、企業經營權等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其收益的不確定性。如果僅僅將明確取得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么可能忽略了知識產權、企業經營所能帶來的絕大部分收益。
3、房屋來源多元化 房屋歸屬較難判斷
由于我國住房體制的深入改革和城市發展過程中的大量拆遷,使得當前購房的類型越來越多樣化,而房屋的來源也呈多元化之趨。如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買,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商品房,還有夫妻雙方婚后通過銀行貸款,分期付款購買的,但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再如以前單位的房改房,房屋拆遷補償獲得的拆遷安置房等等,一旦要分割,房屋歸屬及房屋增值后的補償問題都成為當前審理離婚案件的難點。
二、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對策
1、完善相關立法 加強司法解釋
法律的制定永遠具有粗疏性和滯后性,不可能對社會上存在的所有問題一一作出詳細規定,更不可能對將來的所有社會變化作出準確預測。因此法律需要不斷完善,在以后的《婚姻法》中應明確夫妻財產管理制度,如設立一般共同制、管理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等。同時應建立相關的股票查詢制度,完善股份轉讓規定等,以促進法律之間的和諧。另外,針對上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出現的新現象,如果能通過最高院作出統一的司法解釋,不僅有利于法院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有章可循,還能保證司法統一。
2、堅持相關原則 保障弱勢群體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 :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而現實生活中,婦女、兒童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應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其次應當在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下,適當的照顧女方和子女。當然法院還應考慮方便生活,懲罰有過錯方的原則,來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恰當的分割。
3、適應社會發展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官判案不能一成不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件中如果只處理現有利益,而不考慮遠期利益,那么這樣的判決形式上沒有什么錯誤,然而實質上卻嚴重侵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因為如企業的經營權等在今后的運行中可能產生遠高于原來存在的物質利益,當然也有可能產生虧損,甚至資不抵債。因此應針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如可以依申請委托專門機關對未來收益進行估算等,也可以采取競價方式來決定誰獲得經營權。同樣,分割共有房屋時,也應考慮安置房的安置對象,按揭付款的比例,房改房的獲得途徑等,從而作出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