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子之訴
作者:金永南 趙曉燕 發布時間:2006-09-11 瀏覽次數:3230
避處罰親子送人
在瀕江臨海的魚米之鄉通州市,隨著改革開放的春風吹來,多數家庭已踏上了勤勞致富之路。金沙鎮某村的張某某,由于有一個好手藝,常年在外打工從事建筑行業,在當地,家中條件也算得上中等水平。張某某在吉林打工期間,認識了長春市的姜某,并談起了戀愛,后領取了結婚證結婚,于1997年生育一子。
由于張某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夫妻之間不常在一起,姜某就未采取放環的避孕措施。1999年3月,姜某每月必來的“例假”未到,經至醫院檢查,卻是意外懷孕了。姜某將這一消息告訴張某某,張某某想現在生活條件也好了,有能力再生個二胎,何不再養一個?遂叫姜某不要采取流產措施,等生下來再說。
1999年12月,姜某馬上就要生產了,張某某將姜某送到通州市東部一個偏僻的鄉間衛生院,生下了一個男嬰。張某某見又生了個兒子,別提多高興了,俗話說,多子多福呀,張某某將兒子取名為張小寶。
然而,好日子不長,沒過幾天,鎮上的計劃生育部門聽說張某某計劃外生育二胎,立即找上門來,要對張某某夫婦罰款3萬余元。張某某與姜某一聽要罰這么多,而且如果不交罰款,兒子就不好報戶口,上學也成了問題,經過一番苦思冥想后,張某某夫婦終于想出一個辦法:何不為佳佳尋找一對理想的養父母?這樣既能使佳佳順利落戶,又能逃避計生部門的處罰。經托熟人聯系得知,通州市西亭鎮的錢某夫婦育有一女,遺憾的是孩子患有聾啞殘疾,按照計劃生育政策,錢某夫婦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但他們擔心再生二胎也有遺傳疾病,因此錢某夫婦一直有收養一子的心愿。張某某夫婦遂找到錢某夫婦,要求將兒子送給其收養。同年的12月28日,張小寶的生父母張某某夫婦與錢某夫婦達成收養協議,約定張小寶由錢某夫婦收養,并當場將兒子交給了錢某夫婦,錢某將張小寶更名為錢小寶。
第一場訴訟:撤訴
自從孩子為逃避處罰違心送養后,張某某夫婦常常牽掛著兒子,兒子在錢某家過得還好嗎?由于張某某家與錢某家相距僅十余里,張某某夫婦即時常跑去看望兒子。然而,錢某夫婦對此卻十分反感,錢小寶已與錢某夫婦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如讓他知道了誰是其親生父母,長大了會不會丟下養父母一走了之?錢某夫婦考慮到佳佳已經一天天長大,遂不再同意張某某夫婦來探望孩子了。而張某某夫婦對此卻不能理解,看到錢小寶一天天地長大,而且越長越可愛,張某某夫婦后悔當初把兒了送人了,遂想要回兒子。錢某夫婦聽說張某某夫婦要要回兒子,當然不同意了。
2006年3月14日,張某某夫婦聘請了律師,以錢某夫婦拒絕他們探望孩子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錢小寶與錢某夫婦的收養關系。通州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受理后,于4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庭審時,令張某某夫婦想不到的是,錢某夫婦出具了2000年6月23日通州民政局為他們辦理的錢小寶的收養登記證。自己并未與錢某在民政部門辦理過收養手續,錢某如何取得收養登記證?張某某遂至通州市民政局查詢,經查詢得知,錢某夫婦為合法取得收養證,以在公路邊撿到棄嬰方式為由,并經相關部門證明,經民政部門在報紙上刊登查找棄嬰父母公告無果后,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由于錢某夫婦持有合法有效的收養證,張某某夫婦要求解除收養關系首先得經過行政上撤銷收養證,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得直接解除收養關系,經法官釋明,張某某夫婦2006年4月10日撤回了民事訴訟。
第二場訴訟:駁回
張某某夫婦以錢某夫婦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收養登記為由,申請通州民政局撤銷為錢某夫婦辦理的收養登記證。對此,通州市民政局經過調查確認,錢某夫婦出具虛假材料,以棄嬰方式辦理了收養登記是事實,雙方達成送養協議也是真實意思,雖然目的為逃避計劃外二胎處罰和落實孩子的戶口問題,但錢某夫婦符合收養條件,且很好地履行了撫養和教育子女的職責,使得錢小寶在其家庭得以健康、快樂地成長,且已有七年之久,如再撤銷收養登記,對小孩的成長顯然不利。2006年5月9日,通州民政局以“為尊重未成年人的情感歸屬,保護其合法權益,繼續維持現狀更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長”為由,作出了《 “不予撤銷收養登記” 的決定》,并將此決定送達給了張某某。
錢某夫婦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收養登記,民政部門卻不予撤銷,自己的親生兒子就難以要回了。張某某夫婦怎么也不心甘,2006年5月15日,張某某夫婦再次聘請律師,將通州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民政局撤銷《“不予撤銷收養登記” 的決定》。通州市人民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認為,本案的被訴行政行為是被告通州市民政局不予撤銷收養登記決定。被告這一行為的作出,是以原先業已存在的收養登記行為為前提的,被告在受理原告提出的撤銷申請后,經過審查、權衡,認為不宜推翻原登記,而給予原告答復,決定對原收養登記不予撤銷。被告的這種答復,實際是對原收養登記行為效力的重復確認,并沒有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形成新的影響,相關當事人仍應受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該行為屬于行政法上的重復處理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該類行政行為被排除在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2006年5月30日,通州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張某某、姜某的起訴。
第三場訴訟:不予受理
張某某夫婦意識到此次敗訴是因為訴訟不當,應當起訴要求民政局撤銷收養登記。2006年7月31日,張某某夫婦以通州市民政局未依法審查,致使第三人錢某夫婦隱瞞事實真相,騙取收養登記證,要求法院判令通州市民政局撤銷收養登記證為由,再次將通州市民政局告上通州市人民法院。
通州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起訴人張某某夫婦要求撤銷通州市民政局于2000年頒發的收養登記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該規定,兩原告起訴要求撤銷通州市民政局2000年頒發的收養登記,已超過五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遂裁定如下對張某某夫婦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張某某夫婦不服該裁定,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通州市民政局于2000年6月向第三人錢某夫婦頒發收養登記證至上訴人起訴要求撤銷該證已達六年之久,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已超過五年,故原審裁定不予受理正確,應予維持。遂于2006年8月3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規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第五條規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養人。可見,親生父母只有在無能力撫養子女的情況下,才可以將子女送養。本案張某某夫婦顯然不符合送養條件,如錢某夫婦不以虛假材料是領不到收養證的。民政部門以小孩已隨錢某夫婦生活七年,不解除撤銷收養登記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作出不予撤銷的決定,是合乎情理的。作為錢小寶的親生父母和養父母,如果都能從有利于錢小寶的健康成長出發,妥善處理錢小寶撫養關系,莫讓孩子的童年落下陰影,似乎應當是作為生父母、養父母的更為理智的選擇。(文中張小寶、錢小寶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