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近日,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根據一名股東訴訟請求,依照新《公司法》判令南京輕研機電發展有限公司解散。該案是白下法院自新公司法實施后判決的第一起公司解散請求權糾紛。

  2004年3月15日,原告陳某與李某、胡某等三人簽訂公司章程,發起成立了南京輕研機電發展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不久,業務經營即陷入困境,陳某與李、胡二人就公司發展方向、經營管理等方面產生較大分歧。為避免公司經營給自身帶來損失,根據公司章程有關公司解散的約定,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南京輕研機電發展有限公司解散。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即可解散。本案中,輕研機電公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載明,"股東中任何一方要求解散公司"的,公司可以解散。陳某的訴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據此,白下法院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判決。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