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對探望權的執行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隨著婚姻法對探望權的明確,這一糾紛呈現出日益增多的趨勢。但由于該類案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執行案件的特征,加之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相對滯后,可運用的執行方法及強制措施又比較少,致使探望權的執行成為了一個熱點、難點問題。為正確合理的解決探望權的執行糾紛,筆者認為應從該類案件自身的特點出發,對癥下藥,以便能從根本上破解這一難題。探望權案件具有的特點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執行標的模糊。就執行標的,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因此,就一般民事執行案件而言,其執行標的便是指執行根據所確定的債務人應給付的一定財產或者應完成的行為,由于執行標的相對明確,法院在執行時容易操作。而探望權案件的執行內容是探望權及其行使方式,其執行標的比較抽象、模糊,不利于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是具有持續性和反復性的特點。就探望權案件而言,在子女未成年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長期行使探望權。一般情況下,每隔一段時間便要探望一下子女,如果對方不配合,便要進入執行程序。即使這一次順利執行到位,在接下來的過程中如果對方當事人仍不配合,便要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長期性,決定了該類案件執行的持續性與反復性的特點。

三是執行后果與當事人繼續行使探望權密切相關。在就探望權案件強制執行后,即使協助方履行了相應的協助義務,甚至動用強制措施促使其履行了協助義務,從而使申請方的探望得以實現。但由于協助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因強制執行方式、程度不當給協助方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其內心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抵觸情緒,甚至會因此而灌輸給其直接撫養的子女,這必然會給另一方繼續行使探望權帶來障礙。

針對探望權案件自身的上述特點,筆者認為就探望權案件的執行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努力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說服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助義務。探望權案件的執行標的雖然不明確,但其執行目的在于使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今后不再阻礙另一方探望子女,對此我們要牢牢把握。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之所以不履行協助義務,給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設置障礙,是因為二者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矛盾在離婚后還沒能及時化解。為此,在執行時,執行人員要深入了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深挖矛盾根源,抓住問題的關鍵,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必要時,可以邀請他們的親戚朋友共同做好疏導工作,努力形成整體合力。即使一時不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也要盡量避免協助方因原有的矛盾而為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設置障礙,為此要促使協助方能正確理解對方行使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是有利的,進而排除其內心的抵觸情緒,讓其心平氣和的協助對方行使探望權,最終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良好效果。

二是要慎重使用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即使要運用強制措施,也要把握好實施的方式與程度。就探望權案件而言,在子女未成年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長期行使探望權,因此該類案件具有持續性和反復性的特點。鑒于上述特點,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就不能冒然動用強制措施,因為這不但會加深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而且如果矛盾激化,被執行人一意孤行,法院的執行將會持續很長的一段時間,也不利于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另外,如果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動用拘留強制措施,也會損害其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子女的父或母被拘留后,誰來撫養、照顧便成為一個實際問題。因此,即使要運用強制措施,也要注意方式及程度,并考慮子女的利益。對此,可先采用罰款、遲延履行金等間接執行手段,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方可采用拘留這一強制措施。如果雙方矛盾非常激化的,可以考慮由子女就讀的幼兒園、學校等來協助申請方行使探望權。

三是在實施強制執行后,要做好相應的后續工作。就探望權案件而言,在法院采用強制措施順利執行后,要有持續作戰的思想,不能認為案結事了,就將其擱置在一邊。對被強制執行的一方,事后要繼續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從法理、情理的角度出發做好說服工作,并宣傳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促使其理解法院的執行工作,最終達到自覺配合協助執行的目的。如果強制執行給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也要幫助其走出心理陰影,認清問題的所在,并積極加以改正,重新振作精神,盡快將工作生活恢復到執行前的平和狀態。而且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角度,教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要將其抵觸情緒灌輸給子女,更不要促使子女樹立漠視、敵視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觀念,以免給子女的身心造成一定的傷害。總之,在強制執行后,要全力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教育疏導工作,促使其以后自覺的履行協助義務,從而維護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家庭、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