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判處實刑并處罰金追繳難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吳玉鳳 發布時間:2006-09-05 瀏覽次數:3464
刑罰判處實刑并處罰金在具體案件中的大量適用,罰金追繳難問題十分突出,罰金追繳難已經成為刑事司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近期,亭湖法院組織開展專題調研,認真分析罰金追繳難的原因,并提出對策。
罰金追繳難的原因有:
1、罪犯或其家屬拒絕繳納。
罪犯被判處實刑后,罰金繳納與否與其主刑的執行無關,罪犯及其家屬認為交了罰金還要照樣被判刑,往往產生抵觸心理,抱著消極或抵制的態度轉移、隱匿、變賣甚至毀損可供執行的財產,給罰金的追繳帶來極大困難。
2、罪犯的財產狀況不明。
偵查機關沒有法律特別規定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在偵查過程中,司法機關一般不會調查犯罪嫌疑人財產狀況。案件移送法院后,法官對被告人財產情況一無所知,給法院裁量和追繳罰金造成極大的盲目性。另外判處罰金只能以罪犯個人合法財產承擔,但個人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往往混為一體,難以準確區分,如果犯罪分子拒不繳納罰金,法院則很難對其個人財產強制執行。
3、罰金追繳部門不明確。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罰金刑執行部門,司法實踐中這項工作主要由法院刑事審判庭負責實施,而刑事審判人員主要任務是履行審判職能,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能力去完成這項工作,致使罰金刑執行工作形同虛設。
4、罰金追繳缺乏有效的強制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對應當判處財產刑的,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決定扣押或凍結被告人的財產。但這些措施并不能滿足法院對罰金執行的需要,人民法院面對罰金追繳的種種困難,變得不知所措。
5、罰金的追繳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由于受“重主刑輕附加刑”的執法觀念的影響,實踐中出現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刑事裁判中有關財產內容監督的“空檔”。在法院內部亦未建立一個有效的罰金執行監督機制,出現了罰金是否追繳無人問津的現象。
解決罰金追繳難問題的對策:
1、罰金的繳納與減刑、假釋相鏈接。
罰金的繳納不影響主刑的執行,罪犯及其家屬自然對罰金的執行產生逃避或抵抗情緒,如果罰金刑的執行可以作為減刑、假釋的參考條件,那么罪犯繳納罰金的積極性就會增強;建議將罪犯繳納罰金情況作為減刑、假釋的參考性依據,對有能力繳納罰金而拒不繳納的犯罪分子可以不予假釋或減刑。
2、建立財產調查和附卷移送制度。
立法賦予偵查機關同案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財產狀況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刑事被告人個人及家庭財產登記和財產保全制度,對于有可能轉移、隱匿、變賣甚至毀損的犯罪嫌疑人的個人財產,可由偵查機關先行查封、扣押,并將調查結果和保全的財產作為起訴案件的證據材料移交法院,作為法官對被告人適用罰金的重要依據,也為法院追繳罰金提供財產線索。
3、明確罰金刑的執行機構
執行局作為財產執行的專業化機構,在執行條件及實際操作方面均具有法院其他機構無法比擬的優勢,明確設立法院執行局為罰金追繳主體,在執行局設立專門科室或人員負責罰金刑的專項執行,這樣有利于執行力量的集中和統一協調。
4、強化罰金刑的執行措施
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制定強制執行措施,并可采取委托執行、懸賞執行等執行方法。對罪犯家屬或其他人員轉移罪犯財產的情況,加大懲治力度,必要時施以刑罰。
5、完善執行監督機制
罪犯被判處實刑,都很少主動繳納罰金。從執行啟動的程序來看,一般的民事和行政案件都有申請執行人,而判處罰金的案件,罰金執行的啟動卻無人提起。人民檢察院應改變陳舊觀念,加大對法院罰金追繳情況的監督力度,消除罰金刑執行監督的盲區,法院內部也應加強監督,設立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監督罰金追繳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