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如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9年7月,因被執行人高某一直未向申請人周某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皋法院執行局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查封了高某放置于家中的機器設備,張貼封條并告知其不得轉移、變賣、毀壞查封機器后,由高某對查封的機器設備進行保管。

然而,高某卻悄悄打起了該批機器設備的主意。2019年8月,高某一不做二不休,撕去法院張貼在其機器設備上的封條,私賣了被查封的機器設備,并將私賣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其在法院的另起執行案件所涉債務。后因為沒有能力償還周某的借款,其選擇了溜之大吉。

2019年11月,如皋法院以高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1年9月,長期躲債在外的高某被抓獲歸案。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該案中,高某私賣法院查封資產,雖然其將所賣款項用于償還其在法院的另起執行案件所涉債務,但并不影響對其變賣司法機關查封財產行為的認定。且截至案發,其仍未自動履行生效判決,屬情節嚴重。綜合高某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措施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和排他性,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處置,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