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澆筑兩個月的房屋水泥樓面,就出現跑砂、風化起片的現象,混凝土提供商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隨著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塵埃落定。

劉某系小石場的經營者,2017年李某因原有房屋翻建向劉某購買黃砂、水泥和混凝土。2017年12月6日,李某用劉某送的混凝土建造房屋最上面一層樓面。2018年2月20日,李某發現所建房屋混凝土面風化起片,認為是劉某提供的混凝土有質量問題,因購買時其向劉某強調混凝土質量要達到C30強度,遂起訴要求劉某重新修建或者賠償損失。

劉某辯稱,其提供的混凝土沒有質量問題,2017年12月6日晚上發生大冷暴,李某沒有采取防凍保暖措施,是以導致混凝土被凍壞,同時期其還給另外兩家送了同樣的混凝土,這兩家采取了保護措施,未有風化起片現象發生。

另查明,在此前訴訟中李某曾委托鑒定機構對自建房中梁板混凝土強度進行檢測鑒定,有部分梁板能達到C30的強度要求。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自建房中部分混凝土構件存在問題的事實客觀存在,但導致這一結果產生的原因不明。雖然李某在訴訟過程中申請對案涉混凝土重新鑒定,但因無法選擇到可委托的鑒定機構,導致相關事實真偽不明。原告李某主張是被告劉某所供混凝土本身存在質量問題,但以存在損害后果推斷必然是混凝土本身存在問題,該推斷未能排除其他可能因素,如施工后是否結合當時的天氣情況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養,是否存在施工人員操作不當,且其亦不能對在此前訴訟中形成的鑒定報告中載明的部分混凝土構件能夠達到C30標準作出合理解釋,遂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本案系產品責任糾紛,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以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李某應當就案涉混凝土是否存在缺陷、存在缺陷的混凝土造成其房屋損害以及缺陷混凝土與房屋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對于案涉混凝土是否存在缺陷以及該混凝土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李某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李某雖然主張劉某在案涉混凝土中使用了海砂,但所舉證據并未達到證明標準的要求;因無法選擇到鑒定機構鑒定,導致相關事實目前處于真偽不明狀態,該不利后果應由承擔舉證責任的李某承擔

法官提醒,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開始追求更為舒適的家居環境,在改善自建房屋的過程中,要提高契約意識,明確建設具體要求和標準,同時也要提高自身責任意識,做好本職保護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