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到自動售賣機、娃娃機,大到無人便利店,這種依托技術手段進行智能、自動運行的新型經營方式近年來在全國各地蓬勃發展。這樣的自助“無人店”采用的是什么用工形式呢?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吳江區某大型商場有一家由A公司開設的夾娃娃無人店鋪,店內擺放了十幾臺娃娃機以及一臺游戲幣機器,機器上均印有收費規則及操作方法,顧客僅需按照步驟操作就可以自行購買游戲幣、夾娃娃。牛某在通過A公司招錄后,被安排負責該夾娃娃店的日常運營,其具體工作包括開店、關店、補充游戲幣、補充娃娃、維護衛生等等,每月基本工資為3500元。牛某平時并非長駐店內,而是在同商場的一家餐飲店內兼職幫廚,有時候還為外賣平臺兼職跑單,其只有在接到A公司負責人通過微信發出的指令后,才會至夾娃娃機店內完成工作任務,有時還會讓朋友代替其工作。

2020年5月,因A公司欠發工資,牛某向A公司發送函件并提起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補發工資、支付賠償金以及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吳江區仲裁委裁決A公司支付欠付工資,并駁回了牛某的其他仲裁請求。牛某不服仲裁裁決,向吳江法院提起訴訟。

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牛某及A公司的陳述以及行業特點,夾娃娃店為無人看守的運作模式。牛某平時并非長駐店內,而是根據A公司的指派至店內完成任務,并無嚴格的考勤要求。牛某對工作何時完成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彈性,且也在其他單位兼職。根據店內夾娃娃機的數量、牛某的工作內容以及無人店鋪的經營模式等實際情況,可以認定牛某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足4小時,每周累計時間也不足24小時,故雙方之間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且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故牛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牛某欠發工資七千余元,并駁回了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無人店鋪的用工形式與傳統店鋪有所不同。近期,特別是疫情后出現的“共享用工”、“靈活用工”等新型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為優化配置人力資源,破解“用工難”問題提供了新思路。對于無人店鋪用工形式的認定,除考慮日工作時間及周累計工作時間外,還應結合員工具體的工作內容、工資計算方式以及雙方是否有明確約定等內容綜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