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一司機因檢查汽車故障后忘記擰上堵頭螺絲,造成路面形成油污帶,導致駕駛電動車的路人潘某不慎摔倒受傷后死亡。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經審理認定司機李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判決李某所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91.4萬余元。

2018年4月10日下午,被告李某駕駛機動車由西向東途經南通市通州區平海公路時,因車輛差速器故障,李某下車擰下堵頭螺絲進行檢查。檢查完畢后,李某卻忘記擰上螺絲并便駕車離開,造成所駕車輛漏油,形成一條東西方向長度約50米的油污帶。當天下午18時 40分左右,年過五旬的潘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往東行駛至上述路段時連人帶車一同摔倒,潘某當場受傷,后醫治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潘某家屬將李某及其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審中,原告認為,潘某駕駛非機動車行經案涉路面時,因李某所駕車輛的差速器遺漏機油致潘某摔倒,李某應對潘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被告則辯稱,原告并無證據證明潘某死亡與李某所駕車輛存在關聯性,所以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能夠認定事發當日因被告李某的疏忽導致路面形成油污帶。司法鑒定意見顯示,事故現場路面油污取樣、潘某所駕電動自行車前輪輪胎胎面上的油污取樣與李某所駕機動車差速器外殼上的油污取樣成分相同。綜上認定,潘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與李某所駕車輛差速器漏油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考慮潘某的過錯程度,認定由李某對潘某家屬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交通事故侵權糾紛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以“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進行評判,適用無過錯責任,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它要求機動車駕駛人員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該原則從保護弱勢者的角度出發,兼顧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本案中,受害人潘某駕駛非機動車行經油帶路段摔倒并死亡的結果,與被告李某未安裝堵頭螺絲導致路面形成油污帶的侵權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因此李某應承擔事故責任。而潘某駕駛非機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內,此為潘某的過錯,法院對此予以認定,并酌情減輕機動車駕駛人李某2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