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銷后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之我見
作者:響水縣人民法院 徐光宗 發布時間:2020-11-24 瀏覽次數:734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中對于可撤銷婚姻制度做了重新修訂,增加了重大疾病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撤銷權行使機關也重新進行了明確,此次修改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律體系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民法典中對于婚姻撤銷之后的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在法律條文中并沒有涉及,且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這一問題難以形成統一共識。具體來說分為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效力上看,婚姻撤銷之后婚姻自始無效,無效婚姻導致所生子女當然不屬于婚生子女,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應按照非婚生子女問題進行處理。該觀點學者認為婚生子女的前提是婚姻合法有效,符合我國婚姻法對于合法有效婚姻的相關規定,婚姻之所以可撤銷是因為它違反了自愿原則及如實告知義務,不符合合法有效婚姻的構成要件。既然婚姻的大前提是婚姻合法有效,而婚姻撤銷導致了婚姻自始無效,那么對于雙方所生子女就不能稱為婚生子女。但此問題又是必須要解決的社會問題,參照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規定進行既符合法理,又符合人情,體現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問題不涉及法律,僅涉及道德。該觀點學者認為,該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而是社會問題、道德問題。從道德倫理角度出發,不論未成年子女是否是合法有效婚姻的產物,其撫養問題都要進行解決。與其將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決定權交給法院,不如直接由孩子的父母決定,一方面對孩子今后的成長生活更有利,影響更小——可以避免法院裁判決定對孩子心理造成影響;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節約司法資源。這種觀點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國息訟的歷史習慣,與中國傳統社會風俗及思想相契合。
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姻撤銷之后導致婚姻自始無效,但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該觀點學者認為,婚姻的無效與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兩個問題,二者本身沒有強制依附性,因此不能一概而論。不論是否是合法有效婚姻所生子女,也不論是否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子女與當事人之間的血緣關系是婚姻關系的解除所不能改變的。例如離婚雙方仍然是孩子的父母,血緣所帶來的親近并不依照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解除。不論根據現行的婚姻法還是即將施行的《民法典》,認定婚姻撤銷之后婚姻關系自始不存在都沒有問題。但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本質是為了解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生活學習等問題,本質是從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發進行的考量,與其糾結于按照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進行處理,不如直接在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考量,對于子女個人意愿、當事人雙方的家庭環境、經濟能力、所能提供的教育資源,綜合考慮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成長。這一做法可以使婚姻關系問題與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符合法律規定的初衷,同時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實際情況,兼顧了社會倫理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雖然將這一問題放在法律框架下進行解決,但是其前提是明確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這一結論對于子女心理容易造成創傷,其對子女造成的傷害比通過訴訟解決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帶來的利益要更大,從根本上來說這種觀點忽視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保護。第二種觀點將這一問題局限在道德層面,與現在法治社會的背景所背離,從長遠來看,一旦在今后的生活中出現問題,很容易導致未成年子女生命健康、成長生活得不到保障,這與保護未成年的初衷所背離。反觀第三種觀點,該種觀點將這一問題放在法律的框架內,只討論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不論最后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都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嚴密的法律論證、諸多證據支持。同時,筆者建議在用第三種觀點的基礎上解決此類問題時,盡可能的通過調解方式進行,可采用上門調解等方式,進一步減輕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身心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