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女孩練舞下腰不當致殘 舞蹈培訓機構被判賠償逾百萬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楊曉軍 李艾 發布時間:2019-10-16 瀏覽次數:747
女孩在一家舞蹈培訓機構學習多年,7歲時一次上課期間,在單獨完成下腰動作時摔倒受傷,后經治療鑒定,構成一級殘疾。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舞蹈工作室未盡到教育、管理的法定義務,對原告的損害承擔70%責任,共計賠償113萬余元。
4歲開始練舞,單獨下腰時仰面摔倒
2010年出生的小真從4歲開始,每個周末都在父母陪同下到家附近的蝴蝶舞蹈培訓教室練習舞蹈(均為化名)。幾年風雨不改,沒想到7歲時一次意外,改變了孩子一生的軌跡。“我們挑選的都是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和教師,一直沒什么問題,孩子也很熱愛舞蹈。”談起這場意外,小真的媽媽難掩悲痛。
2017年6月的一個周六下午,小真在母親的陪同下來到蝴蝶工作室,課程進行期間,舞蹈教師吳某安排小真等四名學員示范下腰動作,沒想到意外就此發生,小真在單獨完成下腰動作時,仰面摔倒后出現腿部及腰部疼痛等癥狀。吳某及小真的母親隨即幫助她舒緩疼痛。大約一個小時后,小真的癥狀依然沒有緩解,其父親也趕到舞蹈班,一起將小真接回家。當晚18時,小真的父母發現孩子雙腿無法站立,即將其送院治療,之后就開始了漫漫求醫路。
“從蘇州輾轉上海、北京,期間在7家醫院求診治療。”據小真的父親陳述,從事發到現在,孩子幾乎都在醫院度過。2019年1月,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小真因跳舞下腰致急性脊髓損傷、脊髓休克,目前遺留截癱,并伴有重度的排便、排尿功能障礙,其損傷已構成一級殘疾,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小真的父母認為,全部責任都在于舞蹈培訓機構,于是代表小真訴至法院,索賠共計255萬余元。
被告辯稱動作失誤導致,非教學事故
經查,被告蝴蝶工作室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吳某,經營范圍為舞蹈培訓,并提供舞蹈信息咨詢服務。吳某為中國舞蹈家協會的注冊舞蹈教師。
“我們在培訓過程中有完善的安全培訓管理體系、安全達標的教育設施、及時的應急救護措施,不存在過錯。”被告蝴蝶工作室辯稱,學生在開展舞蹈培訓前進行了充分的熱身練習;事故發生時,在場的原告監護人未盡到看護職責,事后對原告的傷情未引起足夠重視。“而且,原告學習舞蹈已三年之久,對于練習舞蹈的危險性應當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吳某認為,該事故系原告動作失誤導致,并非被告的教學事故。
法院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雖然被告蝴蝶工作室系個體工商戶,其經營范圍主要為舞蹈培訓,但被告蝴蝶工作室在對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舞蹈培訓時,其所承擔的責任應當等同于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教育機構責任。
“被告蝴蝶工作室的經營者吳某系中國舞蹈家協會的注冊舞蹈教師,具有中國舞蹈家協會頒發的教師資格證書,在對原告進行舞蹈培訓時,應當知道原告作為幼兒的生理特點和相關動作可能存在損害風險。”本案承辦法官指出,但其在原告單獨完成下腰動作時,對上述動作可能造成10歲以下兒童脊椎損傷的危險性缺乏估計或估計不足,沒有采取預防和避免損害發生的相應措施,導致原告在完成該動作時倒地受傷,造成原告急性脊髓損傷、脊髓休克,目前遺留截癱的嚴重后果。對此,被告蝴蝶工作室未盡到教育、管理的法定義務,對原告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人補充指出,練習舞蹈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項目,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安排原告參加舞蹈培訓時,對原告自身生長發育等實際情況未能充分考慮,沒有認識到未成年人參加舞蹈培訓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對原告在舞蹈培訓過程中導致的上述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即減輕被告蝴蝶工作室30%的民事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實際損失,法院按規定計算為包括醫療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65萬余元,被告舞蹈工作室承擔其中70%共計115萬余元。
【法官連線】對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培訓,承擔教育機構責任
在“起跑線意識”強烈的當下,家長們紛紛給孩子報名參加各類興趣班、輔導班。承辦人提醒,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雖然被告系個體工商戶,但在對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舞蹈培訓時,其所承擔的責任應當等同于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教育機構責任。
此外,承辦人建議教育培訓機構能與家長一道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傷害、意外醫療等保險,一旦發生意外,可保證受傷的孩子及時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