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走開一會兒,車就被樹砸了,真是天降橫禍,修車花了我不少錢。”車主心疼道。近日,丹徒法院審結一起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法院判決由某公路管理處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8月,原告陳某把車停在某浴室庭院內后出去辦事,等其回來取車時,卻發現院墻外路邊大樹(樹高十幾米)的樹枝折斷掉落,致使愛車擋風玻璃損壞,車身部分油漆被劃傷。事發后,陳某報警,當地派出所接警后對現場進行拍照并予以信息登記。后陳某花費9000多元對愛車進行維修。陳某和該樹的管理者某公路管理處協商賠償方案無果,當月,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某公路管理處賠償其汽車維修費用和處理事故誤工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公路管理處作為道路養護、綠化維護主體,對道路兩邊林木有管理、保養義務卻未及時履行,造成原告車輛損害,且被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經評估機構鑒定,該車輛因本次事故損壞的維修費用為8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車輛損失85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處理事故產生誤工費,庭審中原告不再主張。

法官說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件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之所以將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糾紛的舉證責任予以倒置,即提示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更加盡職地履行自身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