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民俗巧斷確權案
作者:徐堅強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11-01-30 瀏覽次數:1081
2010年12月,當我拿到二審法院作出的關于房屋確權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長吁一口氣的同時,更堅定了我借鑒習俗解決糾紛的想法。
2010年 6月,我審結了一件奇特的房屋確權糾紛。原告吳某聲稱自己買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提出執行異議又被駁回,因此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為其所有。
案件看上去有點復雜,好端端的房子怎么會被查封呢?吳某提出執行異議又為什么被駁回呢?其中必有隱情,我決定找吳某詳細了解一下。
原來,這里還牽涉到另外一樁借款糾紛。吳某說,房子被查封與他的姨父顧某有關。顧某因欠許某款項,將所購買房屋的合同及繳納購房款的發票、繳納等手續均抵押給了許某。后另一債權人武某提起訴訟,要求顧某償還借款。案件審理中,經武某申請,法院依法查封了所涉房產。此時,吳某對查封提出異議,主張該房為其所有。異議被駁回后,吳某將武某及顧某告上法庭,提起了確權之訴。
我有點糊涂,既是吳某的房子,手續怎么會在顧某手上的呢?
吳某說,顧某常年做生意,在家族中算是比較有本事、有見識的人,因此他父親請顧某代購房屋,購房合同由顧某代簽,房款由顧某代繳,而購房合同上則注明其為購買人。后來,顧某說他的兒子要結婚,要求將房屋借給他使用。
要是吳某所言不虛,那他豈不是太冤了嗎?不過,幾次開庭顧某均未到場,因此無法核實。
對于吳某的說法,武某不予認可。他提供證據,顧某借款時,許某擔心顧某不還錢。為打消他的疑慮,顧某特地寫了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上說明:顧某借吳某的居民身份證在臺城購買一商品房,其(即顧某)為該房的實際所有人,購房的合同及繳納購房款的發票等手續均在他手上。為保證能償還款項,因此將所購買該房產的合同均抵押給債權人許某。
案件繼續審理,查明了相關事實。2002年1月,顧某借用吳某的居民身份證在東臺臺城一小區購買商品房一套,但一直未辦房地產證。房子裝修完畢,顧某的兒子于2003年結婚,并在該房中一直居住至今。
房子究竟是誰的?這個問題困擾著我。想想吳某,再想想武某,一時難以權衡。
吳某僅有的證據是購房合同,而且一開始在法院調查時他說該處房產是顧某所有,后又提出是他父親瞞著他買的房。而吳某是家中獨子,買房這么大的事不告訴他有點說不通。吳某的父親也稱房子是他為兒子買的,可連房屋的結構、裝潢及車庫的位置都說不清。吳某與顧某是親屬關系,雖然所提供的購房合同注明購買人為吳某,但吳某未能提供購房的發票并合理地說明繳納購房款以及迄今為止未能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相關情況,自身陳述前后不一,并且與顧某的說明相矛盾,當庭陳述的真實性較低。
聯想到本地房屋借用的習俗,我心中有了定奪。在我們當地,有“借死不借生”的說法。也就是說,房屋可以借給老年人居住直至仙游,但不可以借給他人在該房中結婚生子。而按照吳某的說法,房子是他父親為他購買的,后借給顧某兒子結婚居住至今,這與習俗相悖,站不住腳,不能對此予以認定。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吳某要求確認房屋為其所有的訴訟請求。吳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由此看來,借助習俗斷案的方法是正確的。
案件結了,但我心里卻久久不能平靜。假如吳某真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那這樣的結局對他無疑是不公平的。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僅憑他手中那些證明力低下的證據,是不足以打贏官司的。
這里,還是要給大家提個醒,房屋買賣如此重大的事項,千萬不能完全托付他人,一定要親力親為,否則后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