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被告人宣判前主動履行義務獲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作者:東市人民法院 位東 發布時間:2021-11-26 瀏覽次數:1051
11月25日上午,高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在啟東法院駐所支云科技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依法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將其當庭釋放。
關于南通某電動工具有限公司起訴高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啟東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判決高某某向電動工具公司支付房屋維修款41030元,并承擔受理費、訴訟保全費、鑒定費16180元,后高某某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高某某未及時履行法律義務,電動工具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中劃扣到部分案款。經查,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間,高某某名下的微信賬號內有大額資金支出,卻未用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2021年10月19日,高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件審理過程中,高某某親屬主動履行了剩余款項及申請執行費,現案件已執結。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作為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在明知案件已生效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綜合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等悔罪表現,啟東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