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32筆之后……
作者: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 王馨穎 王鴻 發布時間:2020-07-16 瀏覽次數:720
只是經介紹和工地上的經理吃了一頓飯,被害人楊某便放心將手里的12萬元分32次轉給了所謂的“介紹人”,殊不知自己正一步步走進了設好的“陷阱”中。近日,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八萬元。
2016年11月,被害人楊某通過他人認識張某,“我正計劃著想做連島的監控和配電房工程,能不能請你幫幫忙?”在得知連島海底世界、冰雪世界的項目是張某父親的朋友耿某負責后,楊某向張某提出了請求。這一請求很快得到了張某的回應,沒幾天楊某就在張某的介紹下和耿某吃了一頓飯,這頓飯也徹底給楊某吃下了定心丸,堅信張某能給其介紹工程,于是根據張某的要求給其轉賬用于“疏通關系”。而連島工地上的監控、配電房工程經過正常的招投標流程已經有他人中標建設。此時的張某便開始騙楊某說下個工程找活給他干,還說可以幫他銷售鋼材,并以請客、吃飯、唱歌及花錢疏通關系等各種理由要求楊某給他轉賬,就這樣楊某一步步走進張某設計好的“陷阱”,先后分32次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及現金等方式被張某騙取12萬余元,期間還通過其朋友索某給張某微信轉賬8次共計6750元。
錢花了,說好的“工程”卻遲遲沒有音訊,此時楊某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2018年12月,張某被抓獲,退賠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后在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其可以幫助被害人楊某承接工程項目以及可以幫助被害人銷售鋼材等事實,分別以請客、吃飯、唱歌及花錢疏通關系等各種理由,詐騙被害人錢財共計12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結合其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和悔罪表現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找熟人、托關系”辦事而從中騙取錢款的詐騙案件屢有發生,對于身邊出現的擁有資源的“熱心人”,不要盲目輕信對方的自我包裝,需要仔細核實他們的身份信息。雙方交往涉及到錢財物品時要保持高度警惕,如果一方多次以各種理由提出錢財需求,則要更加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切勿盲目相信,以防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