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線交易已經成為一種時尚的貿易方式。但凡交易均有風險,因此在線交易糾紛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在線交易不同于傳統的交易方式,其交易環境是虛擬的網絡市場,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沒有任何紙面介質記載雙方合同關系的成立,從要約到承諾都是通過信息交換完成的。所以在此類糾紛訴訟中舉證是比較困難的,而舉證責任的分配則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關鍵。

按照傳統“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在在線交易糾紛案件中,如果原告是消費者,其有責任對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在線交易中形成的數據電文證據具有無形性、易破壞性的特征,當事人特別是在線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中作為消費者一方的原告承擔舉證責任非常困難,其舉證能力十分有限,其訴訟主張幾乎都會因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而得不到支持。因此在現實中,有些消費者明明在在線交易中權益受到了侵害,為了取證,還要再交易一次,并對交易全過程進行公證。簽訂明知是會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合同并支付高額的公證費用以獲取證據,這不僅造成訴訟的低效率和社會資源的浪費,更令網絡市場缺乏誠信、安全的運行環境,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筆者認為,在這類案件中應當適用舉證責任的倒置,由在線交易企業提供證據。首先,在線交易企業有能力提供此類證據。在網上購物中,在線企業在技術、資金以及自我保護措施上處于明顯優勢,而且大部分在線企業為經營需要都建立了交易信息存儲備份制度,也就是說在線企業對其網站上每天發生了多少交易、交易標的物、交易額都了如指掌,而作為交易對方的普通消費者根本沒有能力掌握這方面的證據。其次,根據妨礙舉證推定規則,如果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出示證據,而對方又提出主張,法律上則假定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對證據持有人不利。法官可直接根據證據持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的事實,推定此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的主張。這一規則在客觀效果上構成了舉證責任的倒置。
   
因此,在在線交易中,在線企業應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交易情況清單來證明沒有發生過與消費者起訴指認的交易,否則就視為消費者主張的合同成立的事實存在。同時,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依據舉證推定規則要求被告負責舉證是在合理限度內適當加重在線企業的訴訟責任,有利于督促在線企業改善經營、完善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培育誠信、公正的電子商務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