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松替人轉賬就能抽拿提成?海安兩男子為此觸碰法律紅線。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20年6月,鄭某先后向王某、張某介紹生意,稱只需提供支付寶、銀行卡賬號為他人轉賬即可抽取相應點數的提成。其后,王某、張某在明知系非法所得錢款的情況下,仍通過向鄭某提供自己及他人的支付寶、銀行卡賬號,幫助他人轉移資金,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經統計,王某合計幫助他人轉移資金人民幣118885元,收取好處費人民幣3000余元,張某合計幫助他人轉移資金合計人民幣65000元,收取好處費人民幣3000余元。

后查明,案涉非法所得錢款均系他人敲詐勒索所得。案發后,張某、王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該案審理過程中,張某家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

另查明,王某曾因賭博被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張某曾因犯偷越國(邊)境罪,于201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零二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伙同他人予以轉移,其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達到情節嚴重標準。被告人王某、張某分別與他人成立共同犯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的家屬代其退出其違法所得,可酌情對張某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王某、張某能否認定為主犯?

根據王某、張某的供述,二人均是受鄭某招攬,將銀行卡提交給鄭某從而幫助他人轉移資金,故公訴機關指控王某、張某分別與他人共同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盡管本案鄭某尚未到案,但根據已查明事實可以認定,被告人在本案中實施了提供銀行卡、支付寶賬號,并在賬戶打入錢款后進行取現、轉款行為,上述行為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實行行為,而非輔助行為,故應當認定被告人在掩飾、隱瞞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法院作出的前述判決,是妥當的。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天上永遠不會掉餡餅!為了一點蠅頭小利替違法犯罪者提供便利,最終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