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僅有轉賬憑證,能否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
作者: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劉麗 發布時間:2020-10-15 瀏覽次數:769
015年1月27日至6月1日期間,黃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多次向祁某轉賬共計60余萬元。后黃某持銀行轉款流水以及與祁某的通話錄音訴至贛榆法院,要求祁某償還其所轉的借款638587元及利息。庭審中,祁某辯稱其與黃某之間系因生意上的往來才產生了大量的銀行轉款,其中所轉的款項有替黃某購買貨物的回款,有替黃某交納廠房租賃費的租金等,黃某通過銀行轉給他的款項并非借款,并提供租賃合同“補充協議”、現金及房租費收條等證據予以證明。
贛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祁某雖對原告黃某所轉的款項沒有異議,但對轉款的事由產生巨大爭議。庭審中,原告黃某曾對同一銀行的轉款作出過不同轉款事由的解釋,且在其提供的通話錄音中,被告祁某也沒有明確認可轉款系借款的意思表示,同時被告祁某對其抗辯的主張向贛榆法院提供了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原告黃某僅憑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按民間借貸關系提起訴訟,顯然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為此,贛榆法院要求黃某就其銀行轉款系被告向其借款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但原告卻未提供。所以,應當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黃某承擔不利的后果,最終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訴,后經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