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想要買房的李女士在蘇州吳中某樓盤看中一套173平方的房屋,總價款5249627元。為了得到更多優惠,李女士在營銷人員的建議下參加了團購活動,享受100000元抵200000元的優惠,若準時簽約,李女士只需支付總價4929034元加100000元團購費。優惠力度之大讓李女士滿心歡喜地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協議書,并支付了20000元定金。然而,當李女士準備與開放商簽訂正式購買合同時,卻被告知100000元團購費需支付給第三方住X兒APP所在公司,她認為開發商存在欺騙行為,故將該開發商訴至法院。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件。

女士稱,自己對團購費要支付給第三方平臺的事宜并不知情,而對此開發商的解釋是為了避稅,自己不認可這一行為,認為開發商是故意隱瞞100000元大額交易的當事人是第三方公司,欺騙自己參與其避稅行為。因此,李女士多次向開發商提出撤銷認購協議書并退還20000元定金的要求,被開放商拒絕,遂將其訴至法院。

蘇州某置地公司辯稱,當時李女士是在自愿的情況下參加的團購活動,公司并未隱瞞交易行為和事實。而住X兒網為公司的渠道服務商,其收取的團購費主要是房屋成交后的傭金,并非避稅,營銷人員從未說過避稅事宜。且在簽訂認購協議書時,營銷人員已口頭告知李女士要享受團購優惠則需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并要將100000元團購費支付給第三方,而李女士卻未能按約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故其無權要求退還定金。

吳中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書內容上看屬于預約合同,故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雙方仍可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雖然認購協議書中載明涉案房屋總價款為4929034元加100000元團購費,但未明確載明上述團購費需與第三方簽訂相關合同,并向第三方付款。開發商稱營銷人員已口頭告知李女士,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在此情況下,李女士在簽訂認購協議書時理解為100000元團購費直接支付給開發商并無不當。李女士作為購房者有權在締約前知曉與之締約一方的具體情況,有權選擇是否與第三方締約。對此,開發商并未披露第三方參與締約,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故李女士以此為由拒絕與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理有據,且并無過錯。據此,吳中法院最終判決開發商蘇州某置地公司退還李女士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