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張某夫婦于19905月生一女,出生后即將其送由徐某撫養。徐某與該女未辦理正式收養手續,但有派出所及鄰居、親友證明該女出生后即在徐某家生活,且與徐某母女相稱。該女戶口安置在徐某所在村,取名徐某某,與徐某為同一家庭戶。20101月該女遇車禍死亡。徐某及張某夫婦均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徐某與徐某某不是事實收養關系;應由徐某某的親生父母張某夫婦起訴侵權人并獲得賠償。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徐某與徐某某間成立事實收養關系,徐某某的親生父母張某夫婦無權起訴侵權人并獲得賠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據

 

徐某對徐某某的收養行為發生在1990年,當時我國并沒有出臺收養法。當時,關于收養方面的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第28條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另外,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二中規定:收養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的收養案件,或者收養法施行前發生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系的,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可比照收養法處理。徐某與徐某某自1990年開始共同生活,且有當地派出所及其親友的證明,依《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二的規定,徐某與徐某某雖未辦理正式的收養手續,但應按收養關系對待,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

 

雖然現行收養法的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成立”。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國現行《收養法》是199241日起施行的,收養法所規范的應是199241日后的收養行為,對之前的行為并沒有溯及力。徐某對徐某某的收養行為發生于收養法施行前,據此可以認定本案為事實收養關系。故筆者以為,通過以上分析,應該認定本案中徐某和徐某某構成事實收養關系。

 

二、法理分析

 

在事實收養關系中,雖然收養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但事實上收養人為撫養被收養人付出了艱辛的勞動、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從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角度來說,收養人應就其付出得到相應的回報。如果僅因為收養形式上的不合法就完全否認收養人的擬制血親資格,剝奪其本應享有的受償權,不僅傷害了收養人的樸素情感,更違反了民法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承認事實收養,不僅符合法律的整體精神,也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同時合理地協調了法律原則、具體法律規則之間關系。

 

另外,收養行為在我國源遠流長,有著數千年的傳統,是我國勞動人民長期交往過程中形成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承認事實收養,符合我國的公序良俗原則。本案中,徐某某從出生時即與徐某生活在一起,以母女相稱,互盡母女的義務,且徐某某的戶口與徐某落在同一家庭戶上,鄰居和親友均認可兩者的收養關系,當地派出所也證明了這一事實。雖然徐某和徐某某并沒有辦理登記手續,但他們的行為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一般要求。只有承認本案的事實收養關系,才能更好地保護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符合公平正義和公序良俗原則,才能符合我國收養法的立法精神。

 

再者,法律實施不僅要考慮到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會效果。收養制度對婚姻、家庭及社會的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雖然我國已經于1992年施行了收養法,但是由于傳統文化的影響及法制意識的淡薄,不合法的事實收養現象依然大量存在,特別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事實收養的數量要遠多于合法的收養。如果對這些形式上不合法的收養不予認定,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使法律無法取得預期的效果,也違背了立法的初衷。承認事實收養的合法性有利于維護既成的家庭成員關系,保障收養形式不合法但事實上已經形成擬制血親關系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基本權利。如此,才能更好地體現法的精神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