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險公司向肇事司機嚴某、某運輸公司及其投保的B保險公司行使保險人代為求償權,要求B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嚴某及某運輸公司告知應向其投保的B保險公司索賠,而B保險公司回復稱并非不愿給付,而是嚴某持有的道路運輸從業管理資格證已失效,違反了道路運輸從業管理規定,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商業險不賠。經多次交涉無果后,A保險公司遂一紙訴狀將嚴某、某運輸公司及其投保的B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付六萬七千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糾紛,認為B保險公司的辯解缺乏依據,于是判決支持了A保險公司的訴請。

法院經查審理查明,2020年5月30日18時許,被告嚴某駕駛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某運輸公司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拖帶半掛車,沿某鎮X線由西向東行駛,行至某鎮X線某加油站附近左轉彎掉頭時,與由西向東行駛蕭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蕭某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嚴某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蕭某不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事故造成蕭某小型轎車產生了維修費69000元、施救費400元, 原告A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約定向蕭某賠付了67400元,蕭某將此款的追償權轉移給了原告。

另查明,某運輸公司為重型半掛牽引車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運輸公司向B保險公司投保時,在投保人簽章處蓋章確認,且在黑體字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下書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B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責任免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6項規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事故發生時,嚴某取得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已過有效期。被告B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了蕭某的小型轎車的財產損失2000元。某運輸公司為其半掛車在被告B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2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法院審理后認為,蕭某在原告A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其駕駛涉訴車輛與嚴某駕駛的車輛相撞,嚴某負全部責任,本起事故造成蕭某小型轎車產生維修費69000元、施救費400元,予以確認。原告依據其與蕭某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向其賠償車損67400元后,蕭某將此款的追償權轉移給了原告,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蕭某小型轎車的相關損失。

關于失效營運資格證商業險賠償問題。某運輸公司為其重型半掛牽引車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含不計免賠,為半掛車在被告B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2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含不計免賠,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首先由B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B保險公司已足額賠付交強險財產限額部分的損失2000元,對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67400元,由B保險公司在重型半掛牽引車和半掛車分別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按照上述兩份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B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為營業性貨運車,事故發生時駕駛員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已經失效,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下列情況下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第二款規定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六項,駕駛出租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的約定,被告B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第三者責任賠償責任。對此法院認為,雖然某運輸公司向B保險公司投保時,在投保人簽章處蓋章確認,且在黑體字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下書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但結合嚴某庭審中陳述其投保時保險公司未向其說明沒有從業資格證商業險拒賠的意見,對此,B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保險人工作人員向投保人盡到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過有效期保險人將不予賠償的明確說明義務,同時,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從字面內容上看,并無“從業資格證”的表述,僅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等籠統表述,對于具體是哪些部門、許可證書或必備證書,并沒有作出明確說明。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它必備證書不等于運輸從業資格證,也不必然指向運輸從業資格證,保險人工作人員對該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不明確、不充分,因此,B保險公司因未向投保人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B保險公司主張的商業三責險免責的事由不能成立。綜上,B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分別在重型半掛牽引車和半掛車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按照比例賠償原告損失六萬七千余元。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