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然而,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仍存在某些訴訟參與人為規避責任而進行惡意串通、虛假陳述的行為。近日,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賠償案件,該案中當事人及證人存在惡意串通、虛假陳述等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法院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了司法處罰。

2018年6月,周某亮與何某華發生交通事故致何某華受傷,交警部門后依規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2018年9月,何某華就前期醫藥費訴至法院。該案中,周某亮及其所在工作單位蘇州某維修公司均聲稱事故當天為周日,周某亮非履行工作職務途中發生事故。周某亮另申請證人周某波出庭作證,周某波稱其與周某亮為同鄉,不是同事,周某亮當天系為朋友空調移機,并非在履行職務。法院遂依據各方陳述,認定周某亮事發時并非履行職務,判決由周某亮個人向何某華承擔賠償責任,該判決生效后已履行完畢。

后,何某華就后續治療費及其他損失又訴至法院,要求周某亮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周某亮卻辯稱事故發生時其實際屬于職務行為,相應賠償責任應由公司承擔。法院后根據當事人申請追加蘇州某維修公司參與訴訟。該案查明證人周某波在事故發生時亦系蘇州某維修公司員工,當日周某亮已進行工作打卡,同周某波一同前往維修地點進行空調維修,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周某亮提交的證據顯示,公司明知周某亮在履職過程中發生事故,與周某亮惡意串通,決定由周某亮先攬下責任,降低受害人賠償預期,事后由公司實際賠付。因第二次訴訟賠償金額較高,蘇州某維修公司不愿全額承擔,雙方產生矛盾,周某亮遂只能向法院如實陳述

法院就后一案件審理認為,周某亮前往指定維修地點是其履行職務的一部分,不能與直接的維修工作割裂開來,本次交通事故屬于因履行職務而產生,依法應由用人單位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前案判決認定周某亮非履行工作職務而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系基于周某亮、蘇州某維修公司及證人的虛假陳述而作出,但該判決已履行完畢,并未實際損害到受害人的利益。而本案賠償責任則應根據現有證據由蘇州某維修公司按責承擔,法院遂判決蘇州某維修公司賠償何某華損失合計17萬余元。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周某亮、蘇州某維修公司及證人周某波存在惡意串通、虛假陳述的行為,均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秩序,應受相應處罰,遂決定對周某亮罰款10000元、對蘇州某維修公司罰款10萬元、對周某波罰款5000元,均限期交納。周某亮、周某波已主動履行罰款繳納義務。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對一方的訴訟請求提出相應抗辯意見屬于其合法權利,但應如實陳述相應事實,作出合理抗辯,而非進行虛假陳述,達到規避法律責任的目的,否則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該案中,蘇州某維修公司為規避法律責任,伙同周某亮及其員工即證人周某波,惡意串通、虛假陳述,違反了民事訴訟活動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民事訴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遂在作出相應判決后另依法對相關當事人、證人進行了罰款處罰。此舉一方面起到了震懾失信者的作用,發揮了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懲治功能;另一方面也積極引導了當事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誠實守信,遵守國家法律,依法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共同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環境建設,維護國家法律權威,發揮了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