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一男子向句容某置業公司購買了商品房一套,在支付首付款23萬元,余款53.6萬元同銀行簽訂了商業貸款合同,同時置業公司提供連帶擔保。期初,該男子尚能按照約定,如期支付“按揭款”。但好景不長,從去年10份開始,男子就不再償還銀行貸款。經多次催收無果后,銀行將男子及售房公司共同訴至法院要求各方依約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男子應償還銀行貸款51余萬元及利息,置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男子依然未履行判決。此后,置業公司作為擔保人,只能先將銀行貸款墊付。雖然銀行貸款的事宜暫時得到解決,但男子的不誠信的行為卻持續發酵,引來更大的麻煩。三個月后,置業公司也不甘示弱,同樣將男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購房者給付違約金76000元,并協助辦理退備案手續。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商品房銷售合同,認為男子與置業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許可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內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因男子貸款逾期,致銀行通過訴訟方式催收,致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于是判決置業公司與男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男子于判決生效后支付違約金76600元,并于三十日內協助置業公司在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房屋的相關手續。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8日,原告句容某置業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開發的位于句容市郭莊鎮某小區房產,建筑面積為90.56平方米,總價款為766000元。雙方約定付款方式為簽訂合同時支付首期房款230000元,余款536000元以按揭方式付款。

2018年2月22日,農業銀行句容支行與王某、句容某置業公司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王某向農行句容支行借款536000元用于購買位于句容市郭莊鎮某小區住房一套,借款期限為240月,此款由句容某置業公司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18年3月1日,農行句容支行向王某發放貸款536000元,到期日為2038年2月21日,借款年利率為5.488%,逾期年利率為8.232%,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借款后,王某自2019年10月起未按約還款,截止到2020年5月1日,王某欠農行句容支行借款本金514101.84元及利息19204.25元。且王某未與農行句容支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2020年1月21日農行句容支行訴至本院。2020年4月份,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一、王某返還農行句容市支行借款514101.84元,支付利息19204.25元(利息已計算至2020年5月1日),并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借款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二、句容某置業公司對王某上述款項的給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20年7月份,原告句容某置業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2019年9月30日,原告通知被告收房,但被告未辦理收房手續。另外,原、被告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四還約定,如乙方(即被告王某)未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本付息的,甲方(即原告句容某置業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及補充協議在甲方發出解除通知之日起的第三日正式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總價的10%的違約金。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時該房屋尚未交付的,甲方不再交付;房屋已經交付的,乙方在合同解除后10日內向甲方交還該房屋。乙方應在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后一個月內配合甲方在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完注銷該房屋的合同預告登記、備案手續及產權登記、(預)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后,甲方有權將乙方所欠銀行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從應歸還乙方的房價款中扣除后支付給銀行。乙方按上述約定交還房屋且配合完成上述手續后10日內,甲方在扣除甲方為乙方擔保而向銀行支付的費用和其他仍須支付銀行的費用、甲方墊付款以及違約金、賠償金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后將剩余的房價款無息退還乙方。

法院審理后認為,生效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本案原、被告與農行句容支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后,被告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導致貸款逾期,農行句容支行通過訴訟方式催收貸款。因此根據原、被告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附件四的約定,原告句容某置業公司主張與被告王某解除合同,條件成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被告王某未收房,故案涉某小區房產不再交付。因被告王某原因導致合同解除,被告王某應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76600元。合同解除后,原告句容某置業公司應當向被告王某返還購房款766000元。同時被告應當協助原告辦理退備案手續。綜上,對原告訴請,予以支持。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