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患癌,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能成立嗎?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羅媛 發布時間:2021-04-26 瀏覽次數:973
90后小伙李某于2019年8月20日為自己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險,所投險種包括主險終身壽險、附加險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及醫療保險等險種。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的金額為30萬元,保險期間為終身,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日期為每年8月21日。保險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生效。保險合同約定,重大疾病的定義:一、惡性腫瘤,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范疇。二、……保險責任: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發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020年4月20日李某在某縣級醫院進行甲狀腺超聲檢查,被診斷為“甲狀腺彌漫性病變伴多發結節”。2020年4月29日李某進一步就診于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該院臨床實驗診斷中心檢驗報告單(細胞病理學)載明,“診斷意見 傾向于甲狀腺乳頭狀癌”。因新冠疫情的原因,李某于2020年7月16日在該院進行了左側甲狀腺乳頭狀癌射頻消融手術。手術前進行超聲檢查的報告載明,經細針抽吸活檢,細胞病理學提示該團塊為甲狀腺乳頭狀癌。該院出院小結上亦載明,入院及出院診斷為甲狀腺惡性腫瘤(左側乳頭狀癌)。
李某出院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保險金,理由為“病理檢查未能確認惡性腫瘤,拒付,合同繼續有效,本次事故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30萬元。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對李某及保險公司均具有約束力。李某已按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如數交納保費,根據李某提供的醫院“出院小結”“手術過程”“臨床診斷”等材料皆能確認李某所患疾病為“甲狀腺惡性腫瘤”,確診時間在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應當認定已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向李某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李某保險金30萬元。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向李某履行了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法官說法:保險合同糾紛本質為合同糾紛,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李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為商業保險合同,雙方間形成了商業保險關系。商業保險關系由當事人自愿締結,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李某所患疾病是否為保險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若李某所患疾病確診為惡性腫瘤,保險公司則應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惡性腫瘤應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而本案中病理學檢驗結果為“傾向于甲狀腺乳頭狀癌”,并非明確診斷。實則李某所患疾病,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出院小結上載明的“入院診斷”及“出院診斷”皆為“甲狀腺惡性腫瘤”,同時手術過程進行的是“左側甲狀腺乳頭狀癌射頻消融術”,醫生臨床診斷也為“甲狀腺惡性腫瘤”。保險合同條款在約定了應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為“惡性腫瘤”的同時,也約定了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范疇的也屬于“惡性腫瘤”,根據這一條款可以認定李某所患疾病屬于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的“惡性腫瘤”,保險公司賠償的條件已經成就,保險公司應承擔向李某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