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蔡某系同班同學,2020年6月份某天,陳某打完熱水后不經意將水杯放置窗臺旁,蔡某在與人課間休息與人閑聊時不慎將水杯打翻,造成身體燙傷。經治療花費醫療費四千余元,蔡某要求陳某及學校賠償,陳某辯解事情發生在學校,學校應該承擔責任,蔡某下課時竄到靠窗座位才導致受傷,本身也具有過錯,同意按過錯比例賠償;學校則辯解,教室有專門的課桌用于擺放水杯,學校沒有過錯。經協商無果后,蔡某將陳某及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六千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認為學校專門在統一位置放置水杯,陳某沒有按規定放置,而是隨意擺放在窗臺,蔡某不慎將水杯打傷造成燙傷,對此陳某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于是判決由陳某賠償蔡某損失,駁回陳某對學校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蔡某與被告陳某系某中學同班同學,亦是同座位,被告座位靠窗。2020年6月份某天,被告在課間休息時離開座位打熱水,原告坐在被告座位處,背靠墻與他人閑聊。被告打完熱水后,將熱水杯從窗外送至窗臺(被告座位旁窗臺),因水杯中熱水過燙,不慎將水杯打翻,杯中熱水流向原告背部、肩部、胸部,造成原告身體燙傷。后原告父親報警,公安機關出警并進行登記。原告于同日在市人民醫院門診治療,共花去醫療費四千余元。另外,原、被告所在教室的最后一排,有專門的課桌用于擺放水杯。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因過錯而侵害他人健康權造成損害的,侵害人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課桌上主要擺放學習用品,且書籍較多,擺放水杯易導致水杯傾倒造成書籍受潮,甚至人員燙傷,故學校專門在教室最后一排設立桌子集中擺放水杯,對水杯進行統一管理。窗臺并非擺放水杯的合適位置,被告并沒有將裝有熱水的杯子放在專門的桌子上,而是放在窗臺,不慎將熱水杯弄翻,造成原告燙傷,對此被告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庭審中原告提交的視頻資料,可以看出原告坐在被告位置上,其在受傷過程中并無過錯。被告認為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責任,但被告未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經審核,對原告因此次燙傷導致的各項損失合計為六千余元,由被告陳某負擔。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